员,对每个井口进行跟踪监管,能够为税务部门提供较真实的基础资料,使我们摸清了底数,掌握了详实的信息,使我们掌握的基础数据能够真实可靠。另外要加强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之间、不同辖区内地税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信息沟通、共享能力。由于地税部门不能用增值税发票来控制煤矿的产量和单价,因此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就显得尤其重要,地税部门必须充分利用其以票管税的机制来完善自己的征管工作。加强不同辖区内地税部门间的密切配合,能使我们知道用煤单位和企业所购买的原煤是哪些煤矿生产的、数量是多少,从而,可以确认小煤矿申报税额是否真实可靠,为加强税收征管提供了重要信息。
(五) 强化素质,提高小煤矿税收征管员专业知识技能
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我们通常只注重管理,而忽视了小煤矿税收征管员的自身素质的提高,尤其是煤矿采掘方面专业知识的掌握提高,使得我们在工作中,在对小煤矿的征管工作中,对小煤矿业主提供的一些情况,不能够做出正确、及时的判断分析,为小煤矿业主的偷税漏税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我们必须强化自身素质。提高煤矿开采有关知识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煤矿税收征管员要加强自学,利用工作之余多阅读一些有关煤矿生产方面的书籍,不断充实自己;二是税务部门要组织经常性的培训,邀请一些专业人士进行讲解,要不定期的进行煤矿生产专业知识的考核,使得煤矿税收征管员在集体培训中互相交流在实际工作中的体会,共同提高。
(六) 严把申报入库关,做到四个核对
对小煤矿的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要严格管理,要求做到及时申报和足额缴纳税款。凡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的,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进行处罚;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及时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在审核申报内容和税款入库两个环节工作中,主要做到四个核对:(1)征期申报数和日常检查数核对。在征期申报时,要严格把关,把申报数与日常检查记录的数据相核对,这样可以确认小煤矿申报的销售收入是否真实。如果申报数小于日常检查数,就责令其按检查数重新申报,如果申报数大于日常检查数,就以申报数为准,并受理申报。(2)申报产量数与煤炭局提供的产量数核对。根据实际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计税依据。(3)申报原煤销售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核对。对申报的原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要按照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防止低报价格而产生偷税的现象。(4)申报税额与入库税额核对。通过核对,可以掌握小煤矿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为此,要做出专门规定,对小煤矿申报的应纳税款,要求在申报时一并入库,防止欠税的发生。对逾期申报和申报不实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促使期及时申报并足额缴纳税款。
(七) 落实税收公示制,贯彻“税前辅导,税中监督,税后检查”
为了透明执法,建立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要认真落实税收公示制度,即在每个月征期将纳税人上个月的已纳税情况和本月的应纳税情况进行公示,这种方法不但使纳税人能够明明白白纳税,也使得纳税人之间能够互相监督,同时也能够杜绝税务人员的腐败现象的滋生。在对小煤矿的税收征收管理中要实行 “税前辅导,税中监督,税后检查”的征收策略,即在每个征期之前,对纳税人进行电话提醒,告知其本月合计应纳税额,分税种应纳税额等情况,做好税前预告;在每个月的征期内,认真监督每个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产量和计税单价是否真实;在每个月征期过后,对那些逾期未申报缴税或未缴足税款的煤矿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依照《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