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数量的查验确定其销售情况。(2)掌握生产原煤种类。通过检查,要掌握辖区内各小煤矿生产原煤的种类主要是主焦煤、三分之一焦煤、肥煤、瘦煤、贫瘦煤、贫煤、无烟煤、气煤、还是天然焦。不同的煤种都有其不同的市场价格,掌握了每个煤矿都生产什么煤,也就基本上掌握了该煤矿原煤的销售价格。(3)掌握原煤生产数量。通过对规程的检查,并与煤炭局驻各矿安检员、生产矿长进行核实,初步掌握各煤矿当月原煤的生产数量,为征收税款提供有力的依据。(4)掌握原煤销售去向和销售数量。在检查工作中,要重点询问和了解各煤矿原煤销售去向,弄清楚主要是销售给一般纳税人,还是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或是销售给居民做生活用煤。同时核实销售数量,认真做好记录,这样,可以按照当月原煤销售价格,确定当月的销售额,为严把申报关提供了重要依据。
3、加强对查账煤矿企业的账目检查力度。 解决查帐征收煤矿的所得税征收始终是煤矿税收征管工作中一大难点,在对上述企业的账目进行检查时,对其账目处理进行仔细的分析,在检查中应尤其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1)在材料的购买、入库、领料等环节,有无购入原材料无购货发票、虚列成本情况;(2)煤炭企业对原有固定资产、原材料进行重新评估,有无用严重的失实的价值入账,多提折旧,多列生产成本的情况;(3)煤炭企业有无收集各种发票入账,虚列费用,以最大限度人为调低利润的情况。对于以上情况要组织人力逐一查出并予以纠正,按照规定进行税前调整并加大处罚力度。
(三) 完善和拓宽计税产量、计税单价取得途径
计税单价不稳定、计税产量不真实一直是困扰税务部门小煤矿税收征管工作的一大难题,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计税产量和计税单价的取得主要是采用了以下几个途径,一是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部门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但这种方式容易产生申报不实的问题,并且需要掌握的专业知识性强;二是采取加强同煤炭部门的合作,由他们提供计税产量和计税单价的方式,但这种方式增加了中间环节,容易产生人情税等诸多不利因素;三是采取安装税控装置进行监控煤矿生产的方式,这种方式取得的数据较为真实,但由于信号传输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偏远的小煤矿仍未安装。针对以上情况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来完善和拓宽计税产量和计税单价的取得途径,首先,在纳税人进行申报时,要求其提供销售合同的复印件并由税务部门留存,通过销售合同考察其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其次,要建立外调机制,对于计税产量和计税单价存在可疑问题的煤矿,要向国税部门调查其销售发票的开具情况,必要时要取得购货方的税务部门的配合,要求他们进行协查,通过销售发票的使用情况核实其计税产量和计税单价。最后,对于未安装税控装置和未经审批开采的小煤矿,在依托于煤炭部门的的协助的基础上,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通过实地测量和依据工资、物料消耗推算的方法确定其计税产量和计税单价。
(四) 加强部门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多年来的税收实践证明,税务部门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孤军奋战,得不到社会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是达不到最佳效果的,尤其是对地方小煤矿的管理突显重要。首先,要加强部门间的合作。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煤炭局、财政局、公、检、法的机关和单位的支持、配合(如会同这些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大检查),建立各级协税护税组织,形成一个协税护税网络。其次,要建立起长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因为小煤矿各井口的井型、年设计能力和生产能力、每个井口的年预计产量、平均销售价格各有不同,税务部门很难真实的掌握,而有关政府机关部门(如煤炭局、安监局等)会派出煤矿监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