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一案时,当时公安机关、检察批捕部门均认定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我在对该案审查过程中,发现卷宗有关材料证实王某在肇事过程中存在明知撞到人而仍将被害人拖拉近1公里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情节,职业上的敏感,使我感到这一案件有可能是一起间接故意杀人案件,
由于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幅度相差很大,按照王某交通肇事犯罪的情节最高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而假如认定王某故意杀人则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定性假如把握不准,就有可能放纵王某但也有可能冤枉王某,因此,我制作了缜密的调查计划,讯问王某旁敲侧击、迂回突破,询问证人讲明利害、侧重重点,现场勘查仔细推敲、认真分析,最终查明王某的行为确为间接故意杀人,后该案经濮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判处王某死刑缓期执行。
在几年的公诉工作中,我始终从“公诉人代表着国家形象”的高度来要求自己。当面对情与法、钱与法、权与法的考验时,胸前沉甸甸的国徽时刻提醒着我,也使我坚持和始终牢记:法,不容亵渎。我县某单位的四名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而导致特大交通事故,死伤十余人。由于四被告人都是有多年工作经历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且,他们平时对工作还都是认真负责的,有的还是先进工作者。这次,他们对因一时工作失误就被追究刑事责任感到十分的不理解,产生了一些抵触情绪,对作为该案承办人的我说了些过激的言辞,与此同时,他们单位的领导也出面为他们讲情,说:“他们究竟是工作方面的失误,假如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可能影响到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绪。”说实话,当时的我也同情他们,但想到那十几个无辜的生命,在情与法的困扰中,我选择了法。最终,我顶住各方面的压力,依然将四被告人送上了法庭接受法律的审判。庭前其中一名被告人托人对我说“庭审时,请你高抬贵手,对问题睁只眼闭只眼,就别太认真了”,开庭那天辩方律师多达数人,庭审中,我与辩方律师唇枪舌剑,庭审进行的十分激烈。在法庭调查中间,辩护律师又忽然出示了一份证实材料,证实杨某等人并无失职。由于这份材料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问题,假如不能当庭予以驳倒,那就意味着必须休庭延期审理。当庭我对该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通过审核,发现记录中有一细微之处明显存在疑问,工作日志记录本中称,时任副局长的其中一名被告人杨某在事故发生前后切实履行了职责,但客观事实是在事故发生时该单位的名称是段而并非所谓的局,因此,事故发生时怎么可能存在“副局长”这个称呼,我当庭及时提出此份材料存在瑕疵不符合客观事实、有伪证之嫌的答辩意见,由于此意见发表的时机恰当、一针见血,使得被告人及辩方律师当即哑口无言,最终合议庭也采纳了我的这一公诉意见并做出了有罪的判决。庭审后一名被告人对我说“我佩服你的能力,但你也太认真、太不近人情了吧!”。对于这些不理解公诉工作的人提出的疑问,我的回答是“我们公诉人是代表国家公诉,维护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指控、惩罚犯罪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假如我徇了私情,法理难容”。
做为一名国家公诉人,工作本身就决定了我们在法庭上是要直接面对案件当事人,由于我们公诉人在法庭上言辞都很犀利,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一些有悖于案件事实和法律的意见我们公诉人对会当庭据理力争、寸步不让的予以反驳,这使得一些当事人会觉得我们公诉人都“不近乎人情”,对我们产生了一些误解。我在出庭支持公诉一起强奸案件时,案件被告人当庭提出一个的要求我回避的可笑理由,他的理由是听其他被告人说我这个公诉人比较“严厉”,所以不同意我担任该案的公诉人而要求我回避。这件事虽有些可笑,但这也说明在相当多的一些当事人心目中,我们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