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性。"大调解"不是司法部门的大包大揽,也不是相关部门调解职能的简单合并,而是强调资源整合与部门联动。资源整合是手段的整合、措施的整合、力量的整合;部门联动是依靠于调解工作网络的健全、调解工作触角的延伸以及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调解网络健全能够及
时获取社会矛盾纠纷信息,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进行多层面调处,保证将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工作触角延伸能够对矛盾纠纷进行有效预防,实现调解工作的"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战略预期;网络的健全、触角的延伸又都依靠于各相关部门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全面建立调处服务中心,协调服务机制,实现工作运行法制化。在区、县(市)及街道两级成立社会矛盾调处服务中心,以信访办的矛盾纠纷接访、综治办和司法局的矛盾纠纷排查、司法局的矛盾纠纷调处三大职能为基础,实行公安、检察、法院、综治、信访联合办公办事接访调处,政府主要部门包括涉案单位、驻区大型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动办公办事接访调处的方式,全面负责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的受理、调解和指导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各项配套治理制度,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由区、县(市)和街道两级矛盾调处中心统一受理各类矛盾纠纷,并及时梳理,根据案件性质、涉及范围、难易程度和轻重缓急等情况,或由中心直接调处,或分流处理。非凡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对因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而产生纠纷的,要依法予以受理,并尽可能多做调解工作,以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尊重;对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要依法予以维持,树立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在依法纠正无效的或可撤销的调解协议的同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切实帮助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依法调解的水平。
(三)大力加快司法所基础建设,落实保障机制,实现指导治理规范化。司法所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治理和指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因此,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是落实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的基础性工作。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司法所建设给予高度重视,在政策、财力、物力及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非凡是要努力解决司法所的立户列编问题。在人员配置上要严把"用人关"和"进人关",严格按照用人标准、考录程序以及审核、审批、任免权限规范运作,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党风廉政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尽快达到组织健全、业务规范、人员充实、队伍稳定、设施完备的工作目标,努力建设组织机构、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和基础设施规范化的司法所,为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创造良好条件。
(四)不断充实排查调处内容,健全防范机制,实现纠纷排查经常化。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很大变化,民间纠纷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民间纠纷的主体由公民与公民转化为公民与经济组织、与企业、与基层干部、与基层政府及治理部门;民间纠纷的内容由婚姻、家庭、邻里、继续、赡养等简单的涉及人身利益、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经济合同纠纷、干群关系纠纷、下岗待岗职工与企业的纠纷、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纠纷、城市建设噪音扰民纠纷、拆迁征地纠纷、物业治理纠纷等;民间纠纷的表现形式由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家族之间转向群众与集体、与经济组织、与治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