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其正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格物、致知、诚意、正心”,包含了个体在“物理、生理、心理、伦理、哲理”等多方面的教育和学习。“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则包含了从个体层次的教育,到群体层次的教育,再到整体层次的教育和学习。“修身”是个体层次的和谐;“齐家、治国”,则是群体层次的和谐;“平天下”,则要达到人与自然的整体和谐。可以明确地说:《大学》这一儒家经典是具体论述了和谐教育的层次内涵。
在历史上研究和谐教育的内涵有“二分法”、“三分法”等等。“二分法”认为,和谐教育的内涵应当包括:①德与才的和谐,即德才兼备;②手与脑的和谐,或体力与脑力的和谐,或身与心的和谐,即要手脑结合、体脑并进、身心融合;③情与知的和谐,即情知结合;④教与学的和谐,包括教师与学生的和谐,教师与教师的和谐,学生与学生的和谐;⑤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包括个人发展与集体发展,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等等的统一;⑥理论与实践的和谐;⑦科学与人文的和谐。“二分法”采用的哲学原理是“阴阳互补”原理(“一阴一阳之谓道”),用现代术语则是“对立统一”原理。应用“二分法”研究和谐教育的内涵,显然简明深刻,富有启发;但是,假如不分出“三大层次”分别进行研究,则显得条理不清,层次混乱。我们可以落列出一系列对立范畴,研究对立范畴的统一,对立范畴的和谐。
“三分法”认为,和谐教育的内涵应当包括:①“知、仁、勇”的和谐,这是古代中国儒家的观点;②“德、智、体”的和谐,这是古代希腊哲学家的观点;③“知、情、意”的和谐,这是一些心理学家的观点;④“德、才、识”的和谐,这是中国人才学家的观点;⑤“真、善、美”的和谐,这是一些美学家的观点;⑥“教、学、做”的和谐,这是陶行知生活教育的观点;⑦“天、地、人”的和谐,这是古代中国道家的观点。应用“三分法”研究和谐教育的内涵,显然也是丰富深刻,富于启发。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三分法”,包含了三个“二分法”,所以,内涵丰厚;但是,假如不分出“三大层次”分别进行研究,同样会条理不清、层次混乱,或者只强调了某一层次的和谐教育,忽视了其它层次的和谐教育。
对于个体层次的和谐教育,强调“德、智、体”这三育的和谐在教育史上,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席勒论述了美育的独立性,认为美育是其上述三育不可取代的,认为美育是和谐教育不可或缺的内容。席勒在《美育书简》中写道:
“有促进健康的教育,有促进熟悉的教育,有促进道德的教育,还有促进鉴赏力和美的教育。这最后一种教育目的在于,培养我们感性力量和精神力量的整体达到尽可能和谐。”
蔡元培先生最先提出“五育并重”的教育思想,这“五育”是:军国民教育、实利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世界观教育、美感教育。在中国大陆,近半年世纪来强调的“五育”是:“德、智、体、美、劳”。其中“劳”是指“劳动技术教育”;在中国台湾,近半个世纪来,则提出的“五育”是:“德、智、体、美、群”。其中“群”是指“群众观点教育”,是孙中山先生强调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思想的具体化,是他提出的“三民主义”(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在教育上的体现。把“劳”、“群”的教育,突出地提出来,有现实的积极意义;但是,在“德、智、体、美”中,实际上包含了“劳”,也包含了“群”。没有人具体论证“劳”和“群”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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