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40、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不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41、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审批。
42、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不得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43、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44、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45、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可以辞职。
46、不胜任现职
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公务员可以辞职。
47、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48、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49、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50、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5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公务员可以提前退休。
5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公务员可以提前退休。
53、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54、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55、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56、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57、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不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58、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一、简答题
1、答: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答:为了规范公务员的治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4、答:公务员的治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5、答: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6、答:为了提高治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7、答:中心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治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治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治理工作。
8、答:“适才适用”和“适才适遇”,即专才专用,同工同酬。
9、答:公务员综合治理类职位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治理以及机关内部治理等职责的职位。
10、答: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治理需要,划分为综合治理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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