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8、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9、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10、录用非凡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11、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平时考核的方式。
12、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
通知公务员本人。
13、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14、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15、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委任制。
16、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17、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18、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领取兼职报酬。
19、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非凡优秀的或者工作非凡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20、公务员的考核,是指对公务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所作的考察和评价。
21、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22、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23、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24、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5、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26、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7、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8、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29、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聘任培训。
30、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31、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32、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33、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可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34、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5、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36、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37、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38、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39、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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