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所以,获得的报酬可能是不同的。这就是机会相同但分配结果并不一定相同的道理。假如追求收入结果相同,就会限制不同的生产要素进入生产活动的机会,就不利于生产力发展。因此,有活力的和谐社会在于,注重各种要素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平等,同时承认基于不同要素能力及贡献差异所带来的一定收入差异。但是,这种差异一定建立在制度规范合理分配秩序及社会文化理念可接受的范围内。否则,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效应就会受到影响。
(作者系中山大学校长助理、教授,广东经济学会会长)
只有公平分配才能产生真正的效率
李金亮
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必然带来产品和劳务的增加。这种经济发展的成果,必须为社会成员所公平地分享。只有公平的分配,才能产生真正的效率,才能形成一种长效的激励机制推动经济的继续发展;只有公平的分配,才能确保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基本权利的实现,才能确保社会各个群体、各个阶层利益的平衡,也才能使社会臻于和谐。
公平的分配不是最终结果上的绝对平均主义
类似于绝对平均主义的分配,我们曾经在改革开放以前实行过。但实行的结果既损害了效率也破坏了公平,更造成了以长期“短缺”和全面“匮乏”为特征的普遍的贫穷。历史经验证实,绝对平均主义的“均穷”是一种不可取的主张,更是一条走不通的道路。公平的分配,是一种恪守公正原则、既讲究效率又追求公平的分配,是最终结果能达致既有差别但差别又不是太大的共同富裕状态的分配。这便是和谐社会所应该实行的一种分配。
公平的分配由市场分配、收入调节和道德修正三个层次构成
为使分配趋向于公平,必须“多管齐下”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为确保市场分配能贯彻按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从而确保这个层次分配具有公正性和效率性,就必须确保市场的“干净化”和“竞争化”,就要根绝官商勾结的以权谋私,就要铲除官商一体的行政垄断,以使市场真正具有对要素贡献作出客观评价的功能,从而为市场按要素贡献分配创造基础,也为市场分配具有公正性和效率性创造条件;在收入调节层次,政府的收入调节政策,必须正确、全面、到位,通过“损有余而补不足”的收入调节,引导转移性支付向弱势群体和弱势阶层倾斜,使分配状况趋向于公平;最后,为了使分配方面公平性不足的状况
得到进一步的改善,要启动“道德”这道闸门,推动道德层面的修正分配作用的发挥。要进行道德重建,要扩大公共领域,要畅通民间渠道,为这种分配奠定基础和创造条件。通过上述系统工程的改进和发挥作用,就有可能在相当程度上缓解当前的严重分配不公问题,也才有可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的公平分配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
(作者系广东经济学会副会长、暨南大学教授)
制度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性条件
罗必良
制度是约束人们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构建和谐社会的要害在于以有效的制度安排来调节矛盾和冲突,降低社会运行的交易成本。良好的制度对于社会和谐具有多方面的价值:
一是制度的规范功能。在一个竞争开放的现代社会中,透明公正的制度可以为行为主体确定竞争规范,减少人们行为预期的不确定性,这样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增进社会福利。因此,制度主义者认为现代政府最重要的公共服务就是通过提供优良的制度尤其是政治和法律制度,来为社会行为主体确定行动的边界,确定他们的权利与义务。
二是制度的凝聚功能。制度背后无疑都承载着特定的精神观念与意识形态。因此,一个得到贯彻的良好制度的背后,本身就反映着社会成员对某种价值观念的承认与尊重。共同的制度精神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