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参与研究拟定促进香港与内地在经济、金融、贸易、科技、旅游等方面进行合作与交流的具体政策和措施;研究拟定驻香港中资企业和向香港输出劳务的政策;参与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派出的审批和治理工作;参与内地企业和驻香港中资企业在香港的重大经营业务的协调工作;负责因公赴香港经贸人员的审批工作。
(三).香港政务司
负责对香港的政治、法律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负责中心人民政府及中心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与香港非凡行政区政府的工作联系和官方往来事项;审核内地副省(部)级以上干部因公赴香港事项;归口办理因公《往来香港非凡行政区通行证》的工作;负责香港非凡行政区官员到内地访问、短期培训等安排;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交办的与香港有关的法律事宜;承办中心驻香港机构提出的有关事宜;承担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有关工作。
(四).香港社会文化司
负责对香港的社会、文化、舆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研究、提出加强香港的基层和社团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拟定香港与内地在传媒、教育、科技、文化、出版、康乐、卫生、宗教和社会福利等方面进行合作与交往的具体政策;负责因公赴香港的教育、科技、文化、宗教等人员的审批工作;研究、处理涉及港台关系的有关事宜;审批香港传媒到内地采访及交流的事项;宣传香港非凡行政区基本法。
(五).澳门事务司
负责对澳门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参与筹建澳门非凡行政区的有关具体事宜;负责澳门非凡行政区筹委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推动澳门非凡行政区基本法的宣传并做好实施的有关工作;审批澳门与内地的官方往来事项;研究提出驻澳门中资企业和向澳门输出劳务的政策、建议,参与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派出审批及治理工作,参与内地企业和驻澳门中资机构在澳门的重大经营业务的协调工作;提出内地和澳门在司法、贸易、旅游、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合作与交往的具体政策性建议;研究和处理涉及澳台关系的有关事宜;参与处理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和中葡土地小组的有关工作。
(六).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
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秘书行政司。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代码】151
一、主要职责
(一)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国务院的立法工作,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二)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若干重要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
(四)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
(五)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行政法规、文件和答复意见。
(六)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七)办理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以及它们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八)清理、编纂行政法规,编辑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
(九)组织翻译、审定国家出版的行政法规外文文本和民族语言文本。
(十)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交流,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内设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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