括房地产),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协调指导中心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营单位的国有资产治理工作;负责中心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报废;治理外宾赠予国家领导人和各部门的礼品。
(四)负责中心国家机关财务治理,制定财务治理和会计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中心国家机关社会保障经费、房改经费的预算治理;负责中心国家机关部分基建经费的统一支付;负责中心国家机关会计事务治理工作。
(五)负责中心国家机关房地产治理,制定房地产治理规章制度。制定中心国家机关办公与业务用房和办公区建设规划,治理基建计划、投资和产权,安排房屋修缮经费和审批维修项目,负责房屋权属登记和调配。负责中心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土地使用权治理,编制并组织实施建设用地规划。
(六)负责中心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监管中心国家机关住房二、三级市场;负责住宅物业治理的指导工作。
(七)负责中心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宅、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和廉租房的集中建设和物业治理,负责中心国家机关危旧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中心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的汇总、申报和审核
工作。
(八)负责指定范围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已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人以及有关领导同志的生活服务治理。
(九)负责组织实施中心国家机关的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招标工作;根据各部门委托,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制定集中采购内部操作规程;负责各部门集中采购操作业务人员的培训;接受各部门委托,代理中心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办理其他采购事务。
(十)负责中心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
(十一)指导并组织实施中心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治理机关后勤工人的技术培训、职业资格鉴定和技师考评工作。
(十二)指导和协调中心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绿化、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交通安全、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
(十三)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治理和协调工作。
(十四)承办国家重大活动和国务院召开重要会议的总务工作;负责到国务院办理公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接待服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秘书、法规、信息、档案、机要通信、保密、信访、督查和内部审计工作;承办国家重大活动和国务院召开重要会议的总务工作。
(二).财务治理司
负责中心国家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行政经费、社会保障经费、职工住房补贴经费、行政机关事业经费以及中心级公检法机关经费的预算治理;负责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治理;负责中心国家机关财务治理和行政会计事务治理。负责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和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更新、报废的审批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负责中心国家机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治理工作。治理外宾赠予的礼品。拟定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等治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房地产治理司(中心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治理中心国家机关房地产,拟定规章制度。治理国务院各部门行政用房基建计划、投资和产权;集中建设和治理办公用房、部级干部住宅和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治理房屋修缮经费,审批修缮项目。治理中心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编制并组织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负责中心国家机关及其在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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