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经济建设司
牵头与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财政投资的有关政策,参与项目安排;负责治理国家物资、粮食、棉花、食糖、医药等专项储备资金和政策性补贴;会同分管部门(单位)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治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治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等。
(十三)农业司
负责研究财政支农政策;参与编制农业发展规划;制订财政支农资金治理办法和农口事业、企业财务治理制度;治理和分配财政支农资金,治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参与安排财政扶贫资金;会同分管部门(单位)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治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治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等。
(十四)社会保障司
参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提出中心社会保障预算草案;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治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治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等。
(十五)企业司
参与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改革的研究;参与研究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改革政策;负责牵头制(修)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监交国有资产收益,并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草案;负责监管中心国有企业财务(金融、军工、粮食、铁路等企业除外);负责拟订境外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治理制度;负责中心财政直接拨付中心企业的亏损补贴、税收返还等支出项目的治理;参与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重组等有关政策的研究制订和实施;参与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改革等工作,并制订相应的财务治理制度;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治理,联系和指导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工作;指导地方企业财政财务治理工作,归口治理补助地方的专项经费等。
(十六)金融司
负责货币政策及其与财政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负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基础治理工作,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统计、分析、评估;负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转让、划转处置治理,监交国有资产收益;拟订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财务治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指导地方金融机构资产和财务监管工作;研究政府外债发行政策,拟订治理制度;负责办理中国政府对外发行债务和主权信用评级工作;负责编制政府统借统还外债还本付息年度预决算和外国政府贷款的中长期计划;负责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联合融资贷款)的对外磋商、谈判与签约业务,拟订相关政策和制度,并对贷款使用与偿还进行监督与治理;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出口信用保险的国家限额和费率政策;拟订担保业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对担保业实施监督和治理等。
(十七)国际司
研究分析国际财经问题,提出有关
政策建议;负责财政国际多边和双边合作事宜;负责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担保和联合融资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负责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中国理事的工作;参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的谈判、转贷、偿还工作;提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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