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询一般在会议(党代会、人代会和基层群众大会)上进行,质询的主体可以是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普通群众。受到质询的领导干部必须回答群众的质询。问责制,是指在工作中出现了明显问题而就责任问题对负责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调查和追究的制度。问责的主体是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通过调查明确了责任,就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包括党纪处分、政纪处分、降级、免职、撤职、开除公职以至法律追究等。罢免制,是指通过弹劾而免除领导干部职务的制度。罢免与免职不同之处:一是前者是在党代会、人代会上通过弹劾程序进行的,而后者由党委、政府和人大常委会作出;二是前者通常是针对明显不称职或者犯有严重错误的干部,后者通常是针对正常工作岗位变动或到龄退休的干部。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早已实施。在党内,十六大
报告首次提出要建立这些制度,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次全会又再次强调。
实行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在我国非凡是在党内还是新生事物,首先是要建立相关制度,明确规定实行质询、问责和罢免的对象、范围和程序,为正确开展质询、问责和罢免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以正确的态度对待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努力通过勤奋工作、廉洁自律避免成为质询、问责和罢免的对象。
实行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只是强化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措施之一,而要真正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还必须努力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当前,对领导干部非凡是对高中级干部的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这种现象必须果断纠正。要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主动监督、事前防范,把监督的关口往前移,真正从体制和制度上保证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
.为什么要规范党政机构设置?
《决定》指出:要“规范党政机构设置,完善党委常委会的组成结构,适当扩大党政领导成员交叉任职,减少领导职数,切实解决分工重叠问题,撤并党委和政府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部门”。这是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而采取的重大举措。
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如何科学执掌国家政权,如何有效领导国家和社会,是一个需要努力探索和解决的大问题。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地方党委必须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是明确的,毫无疑义的;党委必须决定重大决策和重要干部任免,这也是明确的,毫无疑义的。但是,通过什么方式来实现执政党的领导,我们党进行了长期探索,既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也有不少教训。非凡是曾经实行党委“一元化”领导体制,党委包办一切,造成党政不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大力推行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实行党政职能分开,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立法、政府行政、政协参政议政的基本领导格局。但在这个基本领导格局之下,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职能如何划分,党委“重大决策”的范围如何界定,党委和政府职能重叠部分如何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非凡是党委如何有效领导经济、文化等工作而又不代替政府的工作,等等,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还没有完全解决好。比如,在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中,通常党委有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副书记和常委,政府有分管文化工作的副职;党委有分管农业工作的副书记,政府有分管农业工作的副职;党委有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和常委,政府有分管司法工作的副职,而且各自都有相应的工作部门,等等。在这些方面,党委负责同志和政府负责同志,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在职责、权限的划分上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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