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税收漏征比例在65以上。
(二)征收方式以核定为主。有关房产类税收政策规定:房产出租的,以出租收入为计税依据,按实征收。而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基本都对个体出租房产采取了"按一定标准把相关房产的税额核定到月定额中,再加以征收。"这次抽查的477户纳税人,无一例外,全都是采用的核定方式。可以说,核定征收出租房产税收已是基层征管惯
用的方式。
(三)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已错位。以房产税为例,税法明文规定:出租房产的纳税人是房产出租人。而在现实征管中,征管部门大多把出租类房产税款直接核定到承租人的月纳税额中,向承租人征收。这就硬性地把承租人置于了纳税人的地位上,由承租人承担了纳税的义务。这种纳税人错位的做法,不是白城市市区各局独有的做法,恐怕是各地共有的现象。
三、核定征收出租房产税收的成因
在理论上,出租房产的行为,应以出租人为纳税人,以出租收入为计税依据,应是查实征收的,这是法定的且应该遵照执行的规定。但为什么在实际征管中,都闪烁其词,却又都在心照不宣地实行另一套路子-核定征收出租房产税收?笔者就这一问题,也进行了一些探讨。
(一)政策因素
1.出租房产的税收负担过重。按政策规定,出租人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要缴纳12的房产税,要缴纳5.5的营业税及附加,0.1的印花税和20的个人所得税等。笔者曾测算过,一户价值30万元的门市房,假设月租金5000元,经计算:出租人每月应纳各税合计数额1544元,总体税负在31左右。税收的高负担率往往激发了一部分出租人对纳税产生抵触情绪,增加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难度。另外,税率过高,计税过程繁琐也限制出租人的纳税积极性。
2.对出租房产的纳税人缺乏有效的监控制约规定。出租房产的纳税人难找,原因是出租人为了躲避纳税而在和税务机关玩"捉迷藏"。虽然玩的招法不是很高明,但已让税务机关束手无策。究其原因,就是有关税收政策中找不到合法的有效的规定,以监控制约出租人偷逃税款的行为。
3.计税依据刚性不足。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出租房产,以房产租金为计税依据。在实际征管工作中,认定租金收入主要以双方签定的合同为准。合同的签定,是受人的意愿左右的。一项租赁行为,经常因租赁双方不同的利益需要而被签出不同内容的对外合同。至于表达双方真实意识的合同,一般是不对外的,尤其是不对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只能以假的租金作为计税依据,失真的计税依据也失去了税收的刚性调节作用。另外,房产税是一种财产性质的税种,而被用来调节房产出租的经营行为,颇有些牵强之嫌。
(二)征管因素
1.纳税人自觉纳税观念淡薄。据调查,白城市步行街上有200多户出租房产的业主,除了几户企业房主外,基本没有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据洮北区局有关同志介绍,一年之内,整个市区能有几十户来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出租房税收的个体房主,也基本都是因承租方索要发票而不得不来交税的。
2.税务部门重视程度不高。出租房税收零散、面广、额度小,耗费精力却不轻易征管。税源比较好的县市,对这块税收不加以重视。税源不太好的县市,耗费不起精力,又重视不起来。在这次调查中,发现有的征管人员对自己负责的区域的出租房情况并不熟悉,不知道有多少户出租房?每户出租房的情况如何?等等,积累相关资料也很少。另外,税务机关对偷逃抗税者打击的力度不大,也是出租房税难征的一个原因。偷逃税的出租房房主很多,但因不纳税而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房主却不多,这已是见怪不怪的现象了。
四、对核定征收出租房产税收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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