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是确保农村五保户和特困家庭能够享受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其患大病时能够得到医疗救助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新时期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自年底我省全面启动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以来,全省已下拨医疗救助资金2929.6万元,其中中央补助1982万元,省政府投入600万元,市县投入347.6万元。截止目前已经使用救助资金1961.7万元,共救助118万人,其中五保户7.7万人,占五保户总数的55.8%;特困户110.3万人,占特困人口总数的38.6%;支出582.3万元资助20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的47.5万人参加合作医疗,其中五保户2.7万人,特困户44.8万人。
在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中,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在农村建立医疗救助制度,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密切党群关系,维护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利益的重大举措,是继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党和政府为广大农民办的又一件好事、实事。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颁布后,省民政厅及时会同卫生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责任,相互配合,并结合云南实际,对如何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为全省顺利开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基层民政部门有章可循;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抓住重点,突破难点,积极探索有效办法和成功经验,尽快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医疗救助管理办法,从思想上、行动上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决策上来。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本着“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科学规范、总结完善”的原则,逐步建立“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的管理机制。云南是全国4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省之一,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要积极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真正让农村困难群众受益,切实解决好农民看病难问题,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二、确定对象,建档发证
农村医疗救助的主要对象是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中患大病需要救助的家庭成员。我省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我省实际优先考虑以下几类人员:
一是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孤儿;
二是特困家庭中的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残疾人、在乡失散红军、“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复员军人、伤残人员(除二等乙级以上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是农村特困独生子女户和双结扎户人员。各基层民政对救助对象采取逐户核查,全面掌握需救助人员的情况,根据他们的病情及需救助的迫切程度,将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救助对象登记造册,在县、乡为其建立档案,对发放医疗救助金额进行详细登记,是五保户的登记在《五保证》上,是特困户的登记在《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上。
三、建章立制,规范操作
为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我省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明确救助对象,确定救助标准及办法,制定科学的申请、审核程序,使该项工作有章可循。
首先,由本人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并如实提供所在地乡(镇)以上卫生院或公益性医疗机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的还应提供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等资料,经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