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包干,责任到人”的原则,采取“四定”即“定案件、定期限、定人员、定任务”的方法,把每件案件细化分配到每名干警,强化了干警的责任意识。
二是依法审理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案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保障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该庭年内共破产终结15件,23家企业破产财产成功拍卖,变现资产1200余万元,受到了企业主管部门及县有关领导的高度评价。
三是进一步增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识,促进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全年共审结涉及企业的合同纠纷案件932件,解决涉案标的额10230万元,为唐山冀东物贸集团、特水公司、热力公司、网通公司等企业挽回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如针对冀东物贸集团开展消费贷款购车业务后纠纷增多的状况,该庭加大了审理力度,年内就审结涉及该公司的案件528件,解决涉案标的额7402.8万元,得到了企业的高度赞扬。
四是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涉及金融企业的纠纷案件。在审理涉及金融企业的案件时,该庭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高效,取得了较好的审判效果。全年共审结案件109件,为联社挽回经济损失884.6万元,保护了金融债权,维护了金融秩序,防范了金融风险。该庭的努力,赢得了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的交口称赞,2004年,该庭共收到社会各界赠送的表扬信10封、锦旗10面。
三、闯率先之路,司法改革增动力 改革是发展的动力,是前进的阶梯。为此,2004年,滦县法院民二庭以积极的态度,探索的精神,围绕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为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了各项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开展。
一是在全院率先在立案上实行了直接分案到法官制度。改变过去庭长分案到法官的方法,实行由立案庭负责将受理的案件直接分到各审判人员主办,解决了个别干警“挑案件”的现象。
二是实施“阳光操作”,坚持公开审判。该庭认真开展了“阳光审判”活动,努力构建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平台。使每一件案件都在“阳光”之下进行操作,彻底杜绝了“暗箱操作”。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全部进行了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率达到100%,对于判决案件,全部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公开宣判率达到了100%。“阳光审判”使该庭的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全年共发生发还改判案件3件,案件发改率仅为0.28%,较市目标低2.72个百分点。
三是完善了诉讼调解制度。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坚持庭前、庭中、庭后、判前调解相结合,在保证办案效率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案件调解率。全年调解结案的案件达到了885件,案件调解率达到了81.9%,较去年同期提高11个百分点,达到了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如在审理一件争议标的额为38万余元的汽车质量纠纷案件时,办案法官五下济南,行程两万余华里,通过艰苦努力,最终使案件成功调解,不但为原告方挽回2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而且取得了原告、被告、第三人均满意的良好效果。案件调解后,该案第三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律师称赞:该案彰显了人民法官司法为民、心系当事人的崇高境界。原告涂某、董某则送来两面锦旗,称赞办案法官“不辞劳苦,一心一意为当事人着想。”而被告则专门给法院写来表扬信,赞扬法院“心系企业促进经济发展”。
四是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率。年内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达到987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了91.4%,较去年上升了10个百分点,平均审限同比缩短了25天,审判效率大幅度提高。 四、聚八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