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待强化。“法治”的内涵要求行政主体必须确保法律的最高权威性,但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个别农业执法人员责任意识较弱,在权力监督并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性认识上存在不足,将法律赋予执法者护法的权力误认为是个人的权力,执法自律性欠缺,执法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钢性执法存在差距。由于行政权是一种相对广泛、复杂而又主动、灵活的权力,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所以行政人容易对自身执法行为存在随意性。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个别执法人员执法合理性不足,有的在执法过程中受人情、关系影响,存在执法随意现象,对法律效果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负面影响。三是执法队伍的形象有待进一步提高。农业执法人员大多来自技术推广领域,法律知识根基还不够深,也还缺乏实践的磨炼,执法能力有待提高。而且执法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个别执法人员不思进取,学习法律法规自觉性不够,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个别人存在作风不实,调查取证不够深入,办理效率不高。有的态度生硬,为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尚需培养和提高。四是对外宣传教育和联系不够广泛。近年来,农业局在进行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方面,形式相对单一,方法相对简单,效果不甚明显。在执法的互动性上,农业局与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合作不够,主动沟通意识亟待增强。五是依法加强行风职业道德建设不够。行风职业道德建设不光是一项思想思想政治任务,也是农业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职业任务。虽然我们非常重视这项工作,每年都有活动主题和活动载体。但一直未从法律的角度来要求。因此,在整个农业执法队伍中,还存在着服务水平低,服务态度差等与职业道德要求相悖的现象,农民群众还有怨言。
综上所述,基本反映了我们前段时间对两年多来农业(渔业)行政执法的自评情况。目前,自查自纠只是初步的,提出的问题、查找出的原因和采取的对策也不一定准确、全面。我们将继续深化自查自纠工作,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多发现问题。下一步,将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以及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归纳、全面分析,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一予以纠正、解决。我们将以这次县人大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为动力,以县委十一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的“解放思想干成事、求真务实争示范”为要求,以对农业产业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继续巩固和深化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狠抓各项工作的落 实,进一步加强农业法律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业整体执法水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努力朝着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目标迈进,为保障全县都市农业快速发展,促进淳安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