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处500至2000元的罚款。
2、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的。
执法依据:《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管理的需要,健全核算制度,加强统计基础工作。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期向统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负责人,有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二)拒报统计资料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三)未依法办理统计登记的;(四)其他统计违法行为。第二十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按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二)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不依法办理统计登记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的,处1000至5000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3、未在规定时间内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执法依据:
《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据实答复,拒绝答复的,按拒报论处。
4、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5、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7、未经核定或者审批,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