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报告企业当期各种交易、事项或情况的财务影响,以提供对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而这正是全面收益的计量目标。要做到这一点,现行价值计量似乎比历史成本计量更具有优越性。
二、全面收益报告形式的选择
1.全面收益现行的报告形式。从英国、美国、新西兰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颁布的有关财务会计准则来看,对全面收益大致采用两种报告形式。
一种报告形式是两表法,即除传统收益表外,增加一张业绩表或在权益变动表内报告其他全面收益。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1992年颁布的财务会计准则《报告财务业绩》中,规定企业编制“全部已确认的利得和损失表”。全部已确认的利得和损失表与全面收益表两者格式基本相同,都是从传统收益表的净收益开始,增加除净收益以外的全面收益项目,包括固定资产重估价、外币报表换算差异、持有用于销售的长期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动差异等,最后报告全面收益总额。iasc修正后的财务会计准则第1号也允许企业编制“已确认的利得和损失表”,或在权益变动表中报告其他全面收益,但不要求报告全面收益合计总额。英国的全部已确认的利得和损失表、美国的全面收益表以及iasc的已确认的利得和损失表都被称为第二业绩表或第四报表。新西兰只允许采用权益变动表报告其他全面收益。另一种报告形式是一表法,即扩展损益表。美国fasb在sfas no.130中也允许企业编制扩展损益表,即在损益表的净收益下,列示其他全面收益项目,最后报告全面收益总额。
2.全面收益信息应当以使用者易于获得的形式报告。从iasc以及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发布的准则可以看出,他们要求采用的全面收益报告方法并不一致。首先,权益变动表的主要目的是报告净权益的变动,如果将财务业绩信息与接受所有者投资及对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的信息混在一起,会使会计信息的明晰性受到影响。其次,第二业绩表,即英国的全部已确认的利得和损失表、美国的全面收益表,尽管它对传统损益表起到了补充作用,但是,在传统损益表中详细报告净利润,而在第二业绩表中报告其他全面收益的做法,与报告目的相悖;而且两张业绩报表同时存在,可能使信息使用者因为重视了一张表而忽视另一张表,因此应该在一张财务业绩报表中报告净利润与其他全面收益信息,同时取消损益表和第二业绩表。
笔者认为,应当在业绩报表中而不应当在权益变动表中报告全面收益及其组成,赞成在与损益表合并的一张报表中报告。首先,这与全面收益计量的性质是一致的,构成全面收益的所有项目无疑都是对企业财务业绩的计量,目前被划分为净利润的组成项目与其他全面收益项目并不存在概念上的差别。其次,可以保证业绩报告的完整性和可比性,由于其他全面收益项目与净利润项目对于计量一个企业的财务业绩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如果统一要求企业将所有的全面收益项目列示在同一张报表中,可以使得业绩报告更加完整,而且,尽量减少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也有助于增加信息的可比性。再次,可以提高其他全面收益项目的透明度,便于使用者对全面收益信息进行分析利用。如果允许企业选择在业绩报告中报告或在权益变动表中报告其他全面收益,那么,许多企业可能选择在权益变动表中进行报告,从而降低其他全面收益项目受重视的程度。最后,可以避免在实务中出现两种业绩报告——全面收益表和损益表,防止误导使用者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