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种考核方法的缺点是明显的。譬如,如果销售额高的销售人员所服务过的客户的满意度低的话,那么与其说该销售人员的业绩水平高还不如说他在破坏公司的市场基础。再加上不满意顾客的“广播效应”,我们更可以认为顾客满意度低而年销售额高的销售人员是有害于公司的。同样,有些销售人员的推销能力虽然差一些,但他的市场观察能力要强一些,能为公司提供准确的、及时的、高质量的市场信息,所以对这一部分销售人员使用定量的考核方法也是有问题的。
可见,对业务人员的业绩考核应该结合采用定量与定性的指标,对定量的与定性的指标予以分解,赋以权数,然后加权计算,评定业绩考核等级。当然,这样一来,薪酬的计算可能会更复杂从而难以在实践中操作。因此,我们认为可以采用如下方法来简化薪酬的计算:销售额决定业绩提成,定性因素部分地决定奖金额。当然,这只是一个建议,也许有更好的方法,但不管怎样,基本的原则是将定性的因素纳入业绩考核体系,并且能对薪酬计算产生影响。
(二)在定额考核与非定额定额考核从定量的业绩考核通常结果来看,定额考核比非定额考核要好。非定额考核没有考虑销售区域、产品线、市场竞争的剧烈程度、宏观经济环境等的具体情况,因而显失公平。但如果采用定额考核法,定额制定的合理化将是一个挑战。定额是一个综合了多种因素的结果,因而只能依靠历史数据的经验估计加以测算。譬如:某啤酒公司在上海市场业务员的销售定额一定比长沙市场的业务员的销售定额是高还是低,我们只能通过历史数据和最新的信息资料加以分析才能确定。其实,诸如此类问题,在实际工作中都是难以解答的问题。
(三)实践中通常的定量业绩考核实际上是建立在销售额指标上的。笔者认为,即使不考虑定性指标的考核问题,这种定量考核的指标设置也是有问题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假设下,销售额的多少与市场份额的大小、企业生产能力的利用率有一定关系,所以对销售额指标的关注是很自然的。但我们认为,业绩考核体系的设计不仅要考虑销售额指标,而且也要考虑利润率指标。利润率指标可以用“(某业务员销售收入—某业务员推销费用-已销售产品的成本)/某业务员销售收入”来表示)。也就是说,我们既要考虑业务员的推销效率问题,也要考虑业务员的推销效益问题。这样我们可以解决“假如有甲乙两个销售员,年销售额相同但甲的费用是乙的费用的2倍,我们的业绩考核体系如何识别两个业务员的优劣呢?”等问题。可见,业绩考核体系由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构成,其中定量指标主要包括销售额和利润率,定性指标主要包括顾客满意度、反馈信息的质量水平等。
业绩考核制度将会对薪酬制度产生影响,其中的销售额指标和两个定性指标在薪酬计算上的运用原则已在前文中讨论过。我们要问的是:如何使利润率指标在薪酬计算上具有可操作性呢?笔者认为,将利润率指标转化为销售定额和推销费用定额。利润率指标在薪酬制度中的具体运用可转化为:实际推销费用小于推销费用定额的,按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为销售人员的收入;实际推销费用小大于推销费用定额的,按差额的一定比例从销售人员收入中扣回。
(四)薪酬制度的业务提成方案中,总额(量)直线提成法是与无定额业绩考核方法相对应的。总额(量)直线提成法背后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如下假设:所有销售人员销售每一单位产品所付出的努力是相同的,而不管销售区域、产品线等是否相同。显然,这个假设是荒谬的,从而总额(量)直线提成法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不可取的。
分段提成法一般与定额业绩考核方法
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