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2002年9月1日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市两级法院每年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近200起,患者的胜诉率从实施前的90%下降到现在的20%。新《条例》被公认为偏重于对患者权利的保护,而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更对医患纠纷中医院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为什么新规定没能让患者受益?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刘女士中年发福,一心想减肥。去年经人介绍到某中心医院作“无创口抽脂”。交费用,忍疼痛,刘女士做完手术后以为鼓起的腹部会恢复到年轻时的平坦。不料,她的腹部出现高低不平症状,腰背部还有两处小缺口。刘女士大为光火:广告宣传和手术医生都说得天花乱坠,为什么实际效果却相差甚远?并以医疗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医疗费、赔偿经济损失。然而,医院的态度十分明确,并列举了一系列证据证实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并没有任何差错和失误,该手术是顺利完成的,虽然未能达到广告上的效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法律审理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刘女士的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因而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新规定,看上去很美●举证责任:从患者到医院《规定》颁布实施后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在医院,假如医院拿不出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或过错与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就得承担对自己不利的结果。举证责任倒置、患者可以复印病历……新的《条例》施行了,一时间让医生有种惴惴不安的感觉,甚至感觉到法律的天平有些向患者倾斜了。一位经常打医患纠纷官司的律师对记者说,《规定》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非凡确认,使得医疗机构在原本已经被动的医疗风险诉讼中因承担了主要的也可以说是最困难的举证责任而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条例》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再加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越来越强,将医院推向了一种尴尬的境地。但是,虽然医方承担了举证的责任,但相对于医疗知识缺乏的患者而言,受过专业教育、拥有临床经的医生,举证的难度比患者小得多,很多证据来自于他们非常熟悉的医疗领域,因此,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法律的天平还是公正的。●鉴定机构:从鉴定委员会到医学会2000年10月前,处理医患纠纷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这部《办法》明文规定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治理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而其鉴定的对象则是其治理的各个医院,有人将这形象地称为“老子”鉴定“儿子”,正因为如此,其公信力受到了普遍的质疑。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条例》,对患者而言,最大的欣慰莫过于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改革,将进行鉴定的部门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改为医学会。这一改革,在当时备受称赞。然而,《规定》和《条例》的相继施行,患者打输官司的比例却直线上升。于是,质疑声一片。
(二)漏洞多:新规其实很脆弱《规定》和《条例》施行后,因为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打官司的期望值提高了,导致选择到法院起诉的患者增多,这其中不排除有一部分人是带有碰运气的心理。事实上,虽然举证倒置规定已实施,但患者仍需要为诉讼搜集有利于己方的证据,假如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确实不存在过错,并能提供院方无过错的有力证据,那么提出诉讼的患者便会败诉。所以,新规并没有对患者“一边倒”,患者更不能盲目地将医院告上法庭。●责任认定难:几方互相推诿尽管医患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医疗部门举证到何种程度才算举证责任完成法律没有硬性规定,而医患双方往往对此问题分歧较大。另外,由谁通知当事人提供医学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