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分析探讨
z.com,找范文请到]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影响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有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第88条规定:“承运人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六指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已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综观《海商法》的这几条规定不难看出,首先,承运人拥有法定的留置权以对抗第三人的提货权;其次,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追偿其损失。由此,承运人索偿已经有了法律依据。
而依本文前文所述,收货人受提单上所记载的第三人所应承担的义务的限制。假如提单中写明收货人应及时收货,则承运人可直接依提单向收货人索偿。
五、结语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涉他性在实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理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提单之间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关系至关重要。而我国相关方面的立法并不十分到位,给实践中为相关问题做出判定带来了不利影响。本文通过从理论和实践的双从角度出发,阐述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涉他性给利益第三人机合同当事人带来的影响,希望能对此领域的研究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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