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缺陷突出表现在: 第一,为保证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维护国家的所有者权益,政府必然会通过行政权力来限制稀缺的资源流入非国有企业,维护国有企业的经营特权。这种限制不仅抑制了民营经济的发展,而且违反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原则,使得稀缺的资源不能流向最有效率的部门和企业,最终降低了整体经济运行的效率,加大了经济发展的成本。 第二,个人财产权无法得到真正有效保护,个人进行实业投资难以获得相应的权利。由于民营企业家不能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也就不能消除顾虑积极投资和发展生产经营活动,民间投资不振问题便迟迟不能解决。 第三,违反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原则。很多案例表明,由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游戏规则”不同,交易地位不同,民营企业面临的竞争是极不公平的。在非凡的规则和非凡的交易对象面前,再优秀的民营企业家往往也无能为力。面对种种限制和偏见,民营企业家不得不与地方行政治理机构形成密切联系,以拉关系、走门路等极不规范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在一些地方,人们经常可以看到地方官员与“老板”在酒店、舞厅拆拳行令、称兄道弟,而不为人所见的地下交易更是为数多多。显然,这种竞争方式不仅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扭曲资源配置机制,导致官员队伍的腐败,而且带来了新的不公平。我们并不主张将上述行为合理化,但是在批判种种违法违规和不良现象时,不应简单地将之归纳为“民营企业家素质太低”和政府官员的品质问题,这些现象背后的制度因素才是应当真正引起重视的问题。 第四,为国有企业治理者造就大量寻租机会。在国有产权优先的制度下,国有企业的经营治理者实际上控制了大量稀缺资源。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控制权并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制度保护所赋予。在缺少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国企经营者完全可以将这些稀缺资源拿出来高价交易,以换取小团体甚至个人的福利。而“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犯”,“制止国有资产流失”往往成为一些国企经营者以权谋私的最好理由。 (三)对政府基层官员行为缺少监督的恶果:政府信用缺失 很多案例证实,最需要重建信用的恰恰是政府自身。而一些地方的政府之所以敢于屡屡失信违约,除了民营企业地位低下、缺少自我保护能力的因素之外,政府对官员和执法部门行为的监督不力也是重要的原因。在“吴‘百万’破产记”一文中我们看到,在吴姓老板投资的河南某县,从交警大队、县粮食局到县政府,无一不是公然背弃合同,拖欠或者拒付工程款,在吴老板工程泡汤、官司上身之后,个别法官又一再伸手索贿,最终使其一无所有。对于这种赤裸裸的剥夺行为,吴老板却求告无门,官司也一输再输。直到省纠风办亲自干预,事情才有转机。而且所谓“转机”也只是部分偿还所欠款项而已,事件背后的违法行为并无人追究。试想假如没有“纠风办”干预事情会如何结束?纠风办不过是个临时机构,撤了之后张老板、李老板们再碰到类似事件又当如何? 另一件发生于广东省的事件也发人深思。一个民营企业家投资1000万元建设的新市场三起三落,至事件披露时仍一片萧条,引起天怒人怨,当地66名各级人大代表联名上书省委书记。而操纵这一切的居然是“以维护市场繁荣为己任”的当地工商部门(详
情参见2001年3月1日的《南方周末》。)。值得注重的有两点:一是老市场系由当地工商所自办,工商所从中获得年收入超过20万元(其中有多少落入个人腰包不得而知,但数量肯定不少)。治理部门与治理对象之间存在密切的利益关系,执法当然不可能公正。二是一个小小的工商所长,可以连续几次搞垮一个被上下都看好的市场,使投资者损失达300万元。为此事当地区领导5次过问,市长两次现场办公都无济于事。市场治理者何以有这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