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分析与建议
个体户被多收费可能达到数百万之多。此外,该工商分局随意核定营业额、强迫订报、强制收取镜框费、违规收集资款等问题也十分常见。 此外,2000年全国人大对
各地落实《乡镇企业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结果发现不少地方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的“四乱”问题突出。据调查,乡镇企业收费总额约占到税后利润的70%左右(汪异明,《经济研究参考》2000年第七期。)。 分析与评论: 擦皮鞋的也要评职称真是天下奇闻。为制造收费名目,一些地方的执法机构可谓是绞尽脑汁。在“四乱”的重压之下,民营企业的营业利润大量被剥夺,哪里还有再投资的动力和能力,企业发展更是无从谈起。“四乱”之所以屡禁不止,还是因为利益驱动。实践表明,仅仅靠发文件三令五申是不行的,解决问题的要害还是要从制度建设入手,从根本上切断执法机构与收费行为的利益联系。 (四)投资收益权难以保障 案例5:政府为什么屡屡失信于投资者(资料来源:《民营经济内参》2001年第1期,“一个命运多舛的私营企业”。) 云南龙跃公司是一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私营企业。1994年,在昆明市长春路拓宽改造期间,因区属长春路改建办公室(简称长改办)未能解决某服装厂的拆迁安置问题,在区政府的协调下,改由龙跃公司执行该厂原与长改办签订的建楼协议。按照有关协议,龙跃公司于1995年11月向长改办支付了各项费用275万元,长改办在收取费用之后应为公司解决“五通一平”问题。但经多次催促,长改办长期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为不影响工期,龙跃公司只能另行花费200多万元资金自己解决用水用电、煤气管道、通讯线路。至今长改办收取费用已5年多,龙跃公司建设的综合楼也早已投付使用,但正式的供水供电设施仍未解决。 次年8月,长改办又与龙跃公司签订协议,将已建成综合楼南面近6亩土地出让给龙跃公司建设商厦。在按规定办理了立项报批手续之后,龙跃公司进行了大量前期预备工作,花费资金200多万元。不料次年12月,昆明市政府将原规划在他处的农贸市场改在已出让给龙跃公司的土地建设,龙跃公司在事前不知情、事后不容商量的情况下,被长改办强制终止协议,收回土地。农贸市场施工时,承建单位未经城市规划部分批准,在距龙跃公司综合楼仅13米的地方建起23层的高层建设,致使龙跃公司已建成商品房条件严重恶化,一半以上无法售出。对此龙跃公司曾多次向市区政府、建委、规划局、城市监察大队等有关部分反映,均无济于事。 分析与评论: 只因是私营企业,昆明盘龙区长改办便可以任意摆布,置龙跃公司已投入的大量资金于不顾,将协议和承诺都抛之脑后。稍加注重,就会发现此类案例实在不少。例如安徽的国祯集团在开发阜阳市阜临路广场项目时也碰到同样问题。该公司于1996年与阜阳市政府签订了开发协议,市政府曾召开数次专题会议协调项目进展。1997年集团公司先期支付了150万美元,但协议中关于付款后10日内交付土地使用证的条款却始终没有执行。三次规划方案均获市政、规划部门评审通过,又三次因市政府的“研究研究”而搁浅。2001年元月,市政府单方面公布收回出让土地,至于国祯公司已支付款项是退款还是继续开发利用则无人作出任何解释。2001年7月26日《南方周末》刊登的“‘吴百万’破产记”则讲述了一个私营企业主如何由百万富翁变成流浪汉的曲折经历,其中原因,也是地方政府部门屡屡不遵守协议,欠款不还、吃拿卡要。联想到我国首例以民营经济为主投资2.5亿元,运用bot方式建成的泉州刺桐大桥,虽然获得了各方人士的一致喝彩和地方政府的特许经营权,但由于在大桥收费、配套设施经营权等方面受到来自政府部门的种种限制,当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行业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