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法律法规的严厉性。第四,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努力实行村(居)民自我教育、自我治理、自我服务。
2、全方位开展宣传教育和生殖健康服务,不断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宣传教育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先导宗旨,因此,要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力度,首先要全面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及落实“关爱女孩行动”。要认真落实中、省关于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要求突出宣传以“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为主要的内容的新的婚育观念。要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载体,把计划生育宣传作为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的重要内容,大力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要加大社会舆论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宣传舆论部门和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创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其次要全方位开展生殖健康服务,现阶段生殖健康被国家列入社会发展目标内容之一,大力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已经成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迫切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要求我们必须改变以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开展计划生育的老办法,依靠科技进步,开展生殖健康服务,通过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水平,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一是全面实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工程,在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作中,做好术前宣传咨询,术中规范操作,术后随访服务,保证手术安全;二是扎实开展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不断改进服务制度,强化以“三查”为重点的普及性服务工作;三是规范进行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制定切实的干预措施,做好出生缺陷儿的监测工作,全面推广孕前、产前、新生儿三级出生缺陷干预服务,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3、努力促进出生性别比平衡。出生性别比决定了人口群体性别构成,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深远的影响。严格偏高的出生性别比,不仅妨碍**市目前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的稳定,而且对今后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威胁。从五次人口普查情况看,**男女性别比偏高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整体偏高,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均超出了正常范围。二是长期偏高,“一普”男女性别比115.99;“二普”为113.60;“三普”为114.35;“四普”为117.80;“五普”为114.09。三是随出生孩次递升,一孩出生基本正常,二孩及以上出生性别偏高。四是存在着地区差异,宁陕、镇坪趋于正常,其它各县区偏高,主要是生育政策差异造成的。出生性别比偏高是人口发展过程的“生态失衡”,是“生育选择空间狭小”和“男孩性别偏好强烈”互相冲突和挤压的结果,而现代科学技术的介入,非凡是b超对鉴定性别后的人工流产起了显著作用。所以,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应当成为社会共识,成为政府行为。治理性别比,我个人认为,应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溺婴”、“弃婴”等列入《刑法》罪名,将其上升为刚性法律条文,只有司法真正介入,才能扭转现行计生法规和行政手段,在惩处利于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杜绝溺、弃婴现象上的不足。如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如何确定“非法”界线,法律上没有严格规定,实际无法操作,往往查处这类事件最后的结果总是不了了之,再如“溺婴”,目前司法解释是比照杀人罪,但是两者还是有本质不同,由于受封建文化和传统传宗接代的思想影响,溺婴比照杀人罪在实际操作中很困难,目前全国还没有这种案例报道,**更没有。况且利用行政手段处理这类案例,有举步为艰,很难落实相关责任等等。因此上述几个非法行为列入《刑法》罪名已成为当务之急,各级应从人大和计生业务两个渠道积极向国家反映和建议,只有这样才能将其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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