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出承接这些社会事务的运作机制,在处理社会问题时仍不得不延用行政命令的模式。三是居民不同于村民的是其经济利益与社区活动联系不紧密,因而其参与的热情也不高,对社区建设能给自己的生活创造安全、美丽的环境和方便服务是欢迎的,但对社区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关注和参与程度往往受到个人利益的限制,在当前社区服务及居民自治尚处于浅层次阶段之时,更是感觉社区建设距自身较远。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往往拥有较多的资源,但对社区的需求很少或没有,参与社区活动往往是付出较多,轻易形成社区建设给自己添负担的心理,因而主动性也不高。国有企事业单位虽然多数已进行了体制改革,但仍要接受行业治理,传统的听命于上级的意识要远远高于横向间的相互承担责任和义务观念;新型经济组织都是“无主管”单位,本身就没有服从政府行政命令的意识,他们对待社区建设往往更多地表现为经济理念,以投入能获得多少回报来考虑自己的行为,致使地方政府在以行政手段推动社区建设时,对驻社区企事业单位无能为力。因此就形成了一方面社区承接了大量的社会事务,一方面又非常缺少相应的人力和资源投入,缺乏整合社区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的有效手段。3、社区建设的发展程度受经济发达程度和社会成员素质的直接制约。社区建设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社区成员共同利益的诉求。在当前城区失业人员增多、贫困人群出现、社会性老龄化及外来人口增多的情况下,社会弱势人群对社区服务的需求更为迫切。社区要为老百姓提供服务,除政府投入外,需要更多的社会投入,而社会强势群体又有较强的外向性,社区变社会资源、单位资源为社区资源缺乏有效措施,因而提供的服务不足,形成需求与供给的反差。4、基层民主政治的发育不完善。社区建设的主体是社区成员,其中尤以社区居民为最。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建设的程度是社区建设成败的要害,否则社区建设就失去了意义和目标。而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建设的根本途径就是民主自治,动员全体社区成员,决定和解决代表大多数社区成员利益的社会事务,保证社区绝大多数成员的意志在社区内实现。当前由于关系尚未理顺、法规没有配套,社区自治组织在某种程度上仍是政府的代言人和决策的执行者,社区成员参与自治的途径和渠道仍不通畅,社区内各种矛盾和问题很难通过自治的形式
在社区内得到化解,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规定自治组织的“三自”、“四民主”落实不到位,社区成员参与的广泛性不够,尤其是当前社区民主均采用间接民主的形式,大多数社区成员难以直接参加到社区民主活动之中,也是影响社区成员认同感和参与积极性的一个原因。5、社区法制建设自身的滞后。由于社区法制建设在社区建设中具有根本性、保障性的作用,因此,加强社区法制建设对社区建设具有非凡的重要意义。社区建设目前总体上处于起始、探索阶段,许多方面还无法可依。城市在探索社区依法治理过程中,除按照《居委会组织法》运作外,更多是按照宪法、法制的原则、立法的本意以及政策来操作,在缺乏系列、合理、合法的制度规范的情况下,社区建设难免会走入误区。因此,在理顺政府、街道与自治组织的关系,构建新型社区治理体制,发展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动员、整合社区资源、社会力量,依法规范社区服务,兴办社区事业,保障社区成员行使权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等到方面,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或制度规定,社区建设才能规范、有效、健康发展。三、对社区依法治理组织运作及发展方向的思考社区依法治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伴随着社区建设的发展而发展,其实质是在党的领导、政府支持下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践活动,其目标是规范、保障社区建设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运行。。1、坚持党对社区建设的领导,建立社区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