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城市社区依法治理面临几个问题
都是无偿服务,许多是低偿或有偿的服务。如何规范这些经济组织,使其在社区服务中不以走向利润最大化为追求目标,不侵害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走向以人为本与良性发展相协调的道路,需要依法制定一系列的制度予以规范,以防假冒伪劣、欺诈蒙骗等坑民害民的现象在社区发生。7、居委会干部职业化与自治的矛盾。社区居委会主任作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力量,其法律身份难以确定。《居委会组织法》规定从本地居民中选举产生,而许多城市目前已实行从其他地区招聘,居委会干部事实上已成为一种职业。这种职业化带来一系列问题。一是治理问题。居委会主任既然是职业,应当是劳动合同主体,受劳动法保护。但眼下看来,居委会干部还不能简单地归入其中。假如他们是应聘方,谁是聘他们的主体单位?是街道办事处,还是居民代表大会?假如是街道聘用,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居委会干部的产生,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代表着本地居群众的意愿和利益,应对所属的社区代表大会负责,行使着社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然而实践
中,一些居委会干部感到工作辛劳、待遇低或其他种种原因,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还有的居委会主任不想再干下去时,往往跟街道打个招呼,钥匙一交就不来了。而要找一个合适的侯选人,并经法定程序认可却并不是一件很轻易的事,往往造成工作的停顿和脱节。8、社区建设的投入环节不畅。目前有些城市已明确规定取消居委会的经济考核指标,居委会的办公经费及居委会干部的工资福利均列入区(县)级财政统一拨付。居委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基本上来自于政府的投入。但各地政府对社区建设的投入由于受到其经济状况及地方政府领导熟悉的影响,差别很大。而且,社区建设各项活动的开展,仅靠政府投入是远远不够的。目前,社会投入机制尚未有效建立,社区居委会如要开展一些活动,势必要到企事业单位寻求支持与赞助,而企事业单位对这种被动式的赞助,由于难以见到给本单位带来的直接好处和利益,往往积极性不大,实践中投入的数额很少或者没有。投入的不足,必然影响到社区建设的各项活动,有时甚至是要害的影响。二、社区依法治理面临问题的成因初步分析1、社区建设初期阶段的必然性。应当承认,我国社区建设能在短短几年内轰轰烈烈开展起来,首要的推动力量是市、区、街三级党政机关。一方面是党政机关有推动社区建设的需求,因为政治体制改革使得政府在职能转换的情况下,既要减少对社会事务的直接干预,又要有效地保证城市社会秩序的稳定,势必走社区建设之路。另一方面在社区建设初期,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尚未形成,居民、企事业单位的参与意识还不高,社区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不强等因素,决定了社区建设假如没有党政机关的强力推动而靠自发形成和发展的话,将是一个十分缓慢而且杂乱的过程。然而,党政机关强力推动也有其不可忽视的负面效应,这就是党政机关依然主持着社区建设的各个方面,基层民主的意识和自治机制难以真正有效建立,党政机关的参与往往轻易过度。2、传统治理模式及传统文化仍有很大惯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在计划经济模式基础之上的社会控制体系将不断受到冲击,国家对社会控制的范围在缩小,控制的力度不断减弱,这也是一个必然的趋势。然而,这是一个渐进、缓慢的发展过程。处于新旧治理模式交替的社会治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课题和新挑战。一是条块分离现象严重,政府、街道、居委会的块块治理与行业的条条治理各成体系,互不联系,难以融合,目前这种状况依然严重存在。二是社会治理的任务日趋繁重与原有的直接治理方式的矛盾制约了社区建设。在“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思路下,政府规模既不能随着社会事务的扩张而扩张,又没有为社区设问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