乏税收法律观念或与税务机关貌合神离,往往在强调自身发展的同时牺牲国家税收利益,有时还会成为制约税收发展的阻力。
(二)对项目建设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治理问题。现行《户籍治理办法》规定,市内各区不能代开发票,若让其使用原籍发票如何控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所使用的发票有无检查权?若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供票,如何治理?如何控税等等还存在很多问题。
(三)现行体制与户籍治理办法的衔接上存在问题。比如说离开机构所在地到外区经营的纳税人在经营地需办理登记或登录,但是《登记治理办法》已经无登录的规定而户籍治理办法依然存在;境外
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的项目建设税收治理在《户籍治理办法》中没有体现;还有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在《户籍治理办法》中没有明显体现。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促进规范治理。税法宣传要注重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把突击宣传、重点宣传同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选择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曝光,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得社会风尚,增强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
(二)加强部门联合,形成治税合力。一方面要加强与工商、城建、土地、公安等部门联合,互通信息,有效地对重点项目进行监督控管。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治理中心、居委会和各级民间组织治理范围比较广,触角比较深的的优势,形成强大的协税护税网络,从源头堵塞税收漏洞,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
(三)强化重点项目动态治理。一是对重点项目明确专人负责,实施动态跟踪治理,及时把握各项目建设情况;二是加大检查力度,以查促收;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定期向城建治理、国土资源、房产治理等部门了解建设项目涉税信息,加强源泉控管。
(四)加大发票治理力度。一是联合财政、审计、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发票治理工作;二是加大对违反发票治理法规的行为的处罚力度,为检举认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三是外地来××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四是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发票稽查力度,防止非法票据入帐。
(五)制定我市项目建设税收治理办法,对项目建设实行程序化全程动态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