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还有一个特点,任副职多,正职少。在中国的政策制定部门、党的代表机构以及国家领导层中,男性占据了压倒性的优势。性别的不平衡性不仅表现在中心的领导层,还表现在地方各级政府。而且女性干部的选任有照顾倾向。结果女性在整个权利结构中处于边缘化的位置,不能对政策形成强有力的影响。政治决策层性别失衡导致对于性别均衡发展的意义熟悉不足,很少从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从超越男性利益角度来熟悉问题和对待性别发展问题。
针对目前妇女参政程度的情况,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立法中应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为了确保这一比例不在层层选举中“流产”,可考虑实行男女代表分开选举。政党提名采取性别比例原则似乎逐渐成为世界性的趋势。自1970年开始,许多北欧国家的主要政党先后实行了政党性别比例名额,有效提升了妇女的参政地位。在政府的高层决策中有一定的女性,影响决策,纠正女性与男性发展机会的不平等,减少和消除男女
不和谐的政策,应当说,这是促进男女两性参与决策的有效的做法。三是社会文化教育中的妇女地位和角色问题。
妇女的受教育权状况直接决定着妇女其他权利的实现程度。受教育权的非凡性和重要性在于,它是其他权利实现的基础。正如弗雷勒所说的,教育是一种政治行动。教育是通往永恒解放之路。教育包括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透过教育民众觉醒了,他们觉悟到自己本身遭到压迫;第二个阶段是要透过实践(praxis),来改变整个压迫的状态。我国政府对妇女受教育权的保障是积极的,成效也是极其显著的,但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在妇女受教育权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妇女受教育权的发展不平衡,农村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妇女受教育权状况不容乐观。与男性相比,女性的受教育水平较低。建国以来,我国在男女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方面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不平等现象在教育的各个阶段都普遍存在。同时妇女受教育权的外部环境有待改善。外部环境是指影响妇女受教育权实现的各种外部因素,包括法律、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
妇女的社会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缩小男女受教育方面的差距、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是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消除男女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方面不合理差别的决定性因素。改善我国妇女受教育权的状况就要树立正确的社会性别观念。修改和完善相关立法,实现男女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同时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突出重点,解决好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妇女的受教育权问题。另外,要积极改善影响妇女受教育权的外部环境,为两性的和谐发展创造条件。
性别平等是基本人权平等。创造两性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的整体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看,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当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消除两性平等协调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实现两性和谐,离不开男女两性的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积极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