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的城市治理体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改革重点从农村转向城市,但城市改革的重点是经济体制,作为城市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城市治理体制改革一直没有真正提上议事日程,城市治理的法规体系也不够健全。我国的行政体制讲究上下对口,而城市的执法工作在一个城市里却只是城市治理的一部分,难以承担城市整体的治理职能,大量的工作需部门之间配合,涉及面较大的就有公安、工商、卫生、环保、交通、城管等部门,此外还有大中城市两级政府间的关系。从各地的实践看,治理体制差异较大。仅就大中城市看,虽然基本确立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两级政府治理体制,但职能却大不相同。 全国各地的城市治理模式优势和不足都很明显。直接治理的,执法力度大但治理范围相对较窄;实行专业治理、综合协调的,治理范围大,却又往往失之于执法力度和配合不力。此外,即使在相同的治理类型里,还有一个块块与条条的职责划分问题和条条权力下放的程度。目前在城市治理中普遍存在的各部门有利的事情争着上,无利、难管的事情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层出不穷,部门之间多头治理,又互不通气,造成许多治理上的脱节。创建工作靠突击整顿,风头一过就滑坡,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些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的问题必须依靠改革的办法进行完善,这也是全国很多城市面临的相同任务。从实践结果来看,城市治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执法部门不再作为政府下设的一个机构而是政府直属的独立机构,并保证其正常的经费来源,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统一的模式,即城市治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三章坚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城市可持续发展
自1997年以来,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深化行政治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实,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进一步在全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时机基本成熟。城市治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改善市容市貌,维护老百姓的权益,维护政府权威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针对目前城市治理存在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根据试点工作的经验,城市治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治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治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治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治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治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治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也不将某个部门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作为本级政府的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达到一顶“大盖帽”胜过八顶“大盖帽”。
一、实行城市治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利于明确职责,营造整洁的市容环境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于执法权力相对集中,在实际运用中更易于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减少扯皮,有利于城市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由于城市治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队伍拥有较全的城管执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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