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和体现民意,而不能照官意画瓢。法律这种“公共产品”更应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公意代表性,否则就可能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要吸纳民意,就应当实行开门立法,建立立法听证制度,通过媒体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广泛征求包括利益相关人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意见书。用句中国式的政治话来讲,就是立法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实践证实,充分吸纳民意的立法可以为法律的顺利实施清除某些潜在的障碍,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提升公众对法治的期望和信心。
我国目前城市治理方面还缺乏大法,只限于一些条例、地方规章、办法和会议精神,而且执行起来缺乏可操作性,甚至它们之间存在抵触,远没有形成科学的城管法律法规体系。惟有认真疏理、反思和检讨立法在观念层面的失误,并在观念上真正将立法视为一门尊重宏观规律的科学、一门讲究技术和追求完美的艺术,真正实现立法观念的嬗变和更新,立法才能最终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城管工作才能踏入良性运转的层面。
四、滥用职权――行政执法就是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颁布以来,行政执法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6年来各种媒体的宣传力度不可谓不大,各级政府下发的制止乱罚款的文件不可谓不多。然而,乱罚款、滥罚款现象屡禁不止,甚或呈愈演愈烈之势,老百姓苦不堪言,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党风建设,已经到了非痛下决心彻底治理不可的程度。主要有:
(一)行政处罚主体错位。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实话主体作了明确规范:一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授予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具有治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三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委托的事业组织。街道办事处下属居委会自身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聘请的“市容执法”人员当然亦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中的违规行为直接造成的
(二)违反“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应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按法定程序滥施处罚的,行政处罚无效。城管见到占道小贩就没收,也没有扣留单,罚款不开票据、少开票据,不仅找不到法律依据,其本身就是违法违规行为。而且行政听证、行政复议等法律救济途径形同虚设。
(三)违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行政处罚,纠正违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当事人为自己的行为提出辩解时,碰到的却是“执法”人员的呵斥,甚至是拳脚相加。如此蛮横霸道,看不到有“教育”的半点儿影子,更与文明执法的要求相去甚远。由于行政权力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与执法对象个人权利的不对等性,手握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人员可以把教育的责任弃之不顾,而把处罚权力随意施展和无限扩张。在这里,处于弱势地位的执法对象的陈述权、受教育权被无情地剥夺了。
实践证实,受利益驱动,以罚款为目的行政执法毫无公正可言。不公正的行政执法对公共治理秩序的危害要远远超过一般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违规行为,因为后者污染的只是社会公共治理秩序的“流”,而前者污染的是社会公共治理秩序的“源”。源头存在严重污染,水流便不会清亮,长此以往,整条河流将会失去其应有的正常功能。
五、问卷调查――群众眼睛是雪亮的前不久,《光明日报》刊登了这样一篇文章,某市就城管监察工作向1040位市民发出了问卷调查,通过对这些问卷进行汇总、分析发现,市民对城管监察工作满足率只有29.20%。不满足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作风粗暴,霸气十足。32.43%的人认为,某些城管监察人员特权思想严重,不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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