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治理行政执法中问题及对策
定了城管执法不可避免地处于诸多矛盾的风口浪尖。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这样一个大变革、大转型时期,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各方面利益关系也在不断调整,由此产生各种矛盾,加之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外来人员涌入,城市人口高度密集,难免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在这种背景下,城管执法队伍作为城市治理的前哨部队,不可避免地要触及不同群体利益,面对形形色色的人和事,一些被治理者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局部利益与城市整体利益的关系,法制观念淡薄,对生存现状有种种不满,当他们被处罚时,往住把城管执法人员当作发泄对象,采取过激行动,纠缠,围攻甚至殴打执法队员,这是屡屡发生暴力抗法事件的主要原因。
――市民对城管工作缺乏理解和支持。
―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市民的城市意识欠缺,法律意识不强、总体素质不高,对违反城管法规行为的熟悉仍停留在较浅层次上,另一方面,市民一般对受处罚的违章者抱有同情心理,而少数城管人员又确实有粗暴执法、以
――公安部门对暴力抗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亟待加强。
城管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任何人以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即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犯妨害公务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假如煽动群众以暴力手段阻拦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即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上述事件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可认定肇事者暴力抗法事实清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及时以刑事罪案立案侦察,依法严惩,但公安部门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往往适用注律欠妥,打击力度不够。应该指出的是,有的暴力抗法者正是“两劳”释放人员,治安处罚无异于隔靴搔痒,难让其有切肤之痛,对其他持观望态度者之不能起到警示作用。
三、城管立法――法多不管事
20多年来,“有法可依”已经成为中国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之首,“有法可依”显然凸显了立法的重要性、紧迫性,事实上立法的确是法治建设的重心所在。
当代中国在城市立法近年来数量上明显呈膨胀趋势,片面追求立法的数量面忽视立法的质量和效益堪称中国立法的一大通病。除了与立法技术或立法程序方面的缺陷有着外,还不能不归咎于那些参与立法的利益集团狭隘的部门或地方利益保护主义观念在作祟的缘故。以禁止燃放爆竹为例,近年来不少城市纷纷出台有关“禁放”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在民间源远流长的节日风俗一夜之间就销声匿迹了,违章轻则警告,重者罚款甚至拘留。然而迄今已有个别城市在民意和舆论的压力下被迫解禁,答应市民燃放烟花爆竹,不少城市也在重新反思这项禁令的可行性并在酝酿进一步的修改。实际上,多数实行“禁放”的城市在立法之初并未作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并未认真探讨用立法手段简单粗暴地取缔和改革正常的民间习俗是否妥当和正当,并未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不同的意见和呼声,至少没有充分体谅和考虑老百姓为此而付出的无法估量也无人问津的心理代价。因而,这项禁令很难说真正充分体现了公意,而更象是官意的化身,立法的真实动机似乎主要是为了满足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治理的便利。立法应当充分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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