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为准确执法、依法行政打下良好的业务基础。
依法治理城市,必须实施城管综合执法功能。目前,我国现行城市治理执法体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部门林立、各管一摊、互相扯皮等,有利争着干,无利推着转,形成了“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的混乱局面。当前,北京、深圳、上海等城市在执法队伍建设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南宁市成立了城市综合执法队伍,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治理、规划治理、城市绿化治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治理、公安交通和市政治理等七个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职责。克服了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弊端,体现了一队多能的执法效果,保障了政府行政治理精简、高效、快速、廉洁、有序的运转。由此看来,实施城管综合执法正是依法治理城市的大势所趋,大有燎原之势。
依法治理城市,必须树立城管监察队伍的良好形象。城管监察人员的言行文明与否,不仅是队员自身文明素质和形象的反映,而且直接影响着政府与老百姓的关系。因此,改善形象、文明执法已成为加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封闭式军训、推行“一罚两礼”、强化了执法队员的组织纪律性,教育执法队员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对违法当事人耐心教育、以理服人,在社会上塑造了良好的城管队伍形象。
五、实现城市治理法制化,必须加强城管执法监督
加快城市治理法制化的进程不仅要有一套完整的城管法律体系,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而且还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城管执法监督机制,以确保城管执法的严厉性,规范城管队员的执法行为。目前城管执法监督可分为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必须强化内部监督。要在城市治理机构内部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监督执法人员行使权力的严格纪律保障。首先要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城管系统制定实施“城市治理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城管工作人员违纪处罚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时刻敲响警钟,约束城管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其次,要成立一支城管执法督察队,巡察自纠,对顶风违纪的队员严厉处理。第三,要建立重大案件备案审查、行政执法告知制度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错案追究赔偿,以此对城管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促使他们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
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必须开展社会监督。城市治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与市民的利益密切相连。另外,城市治理执法人员又是代表政府行使职权,其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政府形象。因此,加强社会监督,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加强社会监督一方面要求城管队员在执法时做到“五统一”(统一服装、上岗证、执法证、胸牌、臂章),并把自己的姓名、胸牌号公布于众,便于群众监督。另一方面还要在社会各界聘请社会监督员,向社会公布监督热线等,同时,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此外,要重视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及时办理,及时反馈,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城市执法队伍的监督。
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必须完善司法监督。司法监督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是对行政行为事后监督的最终形式。随着我国社会法制化进程的深入,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已明显增强了通过司法监督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这就要求城管部门正确熟悉这种监督形式,完善法律依据,并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同时,国家应当进一步完善城市治理执法的复议制度,加强复议机构的建设,保证市民充分行使复议权和诉讼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城市现代化的发展,法制已逐渐成为城市治理的基本手段。只要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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