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的综合功能,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城市依法治理工作不断上水平、上台阶,就能够创造美丽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城市秩序,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提高知名度,促进商贸流通的发展,就能够大大地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影响,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经济繁荣和发展。
依法治理城市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城市治理工作是两个文明建设的最佳结合点,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整洁、美丽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城市运行秩序,体现了人民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精神风貌,表现出一个城市文明进步水平和法制化水平;依法治理城市,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不仅可以改善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而且还可以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感,振奋人们的精神,激发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热情,从整体上提高广大群众的文明素养。
二、实现城市治理法制化,必须建立和完善城管法规体系
我国对城市治理工作日趋重视,国家和地方也颁布了一批法规、规章,如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条例》、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治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办法》等。但是由于这些法规规章的局限性,非凡是城市治理事业的迅速发展,在实际操作中碰到了一些难题。目前大都是以地方立法配套实施加以解决。然而,地方立法又涉及到地方立法权的问题,对于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来讲,通过自身努力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形式可以完善城管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但各地立法不统一,易造成混乱;对于不享有立法权的城市来讲,则只能依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法规和规章实施治理,其治理工作体现不出地方特色,解决不了该地特有的问题。纵观现有城管法规,尚存在着立法滞后、主管部门规定的不确切、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不足、行政处罚种类单一、处罚幅度偏轻的问题。这些立法方面的不足形成了许多城市治理工作中的“热点”和“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的局面,也造成了各地城市治理执法主体的不确定和治理职能的不规范,严重阻碍着城市治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依法治理城市,必须完善城市治理法规体系。城管法律体系应该是一个“树”形的网络,解决目前城管立法不足的问题有以下几条途径:一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由全国人大根据国家根本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制定国家统一的城市治理法典,明确规定城管部门的职权及治理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强制措施。这是城管法律体系的“树干”。二是各省、自治区及享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将国家的城市治理法律作为城市治理工作的“宪法”,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专项规章,这是城管法规体系的树枝。三是各市的城管工作部门根据城管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一般规范性文件,用以解决城管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这是城管法规体系的“树叶”。四是立法机关还应加强城管法典编纂
依法治理城市,必须重点解决好城管法律法规中几个问题:一要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水平。城管工作是一门新兴学科,急需立法的项目很多,加快立法进度才能改变城管工作缺乏法律依据的现象。同时,还应当提高立法者的立法水平,认真研究城管工作的发展趋势,使法律法规既便于执行又有一定的超前性,做到快立法、立好法。二要明确规定主管部门,防止行政机关职权交叉和互相扯皮的现象发生,如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车辆清洗治理办法》规定的主管部门是“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国家建设部的职能,非凡是在设区的市一级则分成由几个独立的、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列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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