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就是解决繁荣与市容的关系。既不能因为要繁荣、要发展而放弃市容秩序,也不能因为维护良好市容而妨碍社会繁荣。突破城市长效治理的理论框架,实现城市的可持续治理,是解决繁荣与市容的根本手段。
城市可持续治理是指城市治理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相一致,从而不间断地、健康地促进城市治理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城市长效治理则指用制度化的治理手段在一段时间内实施稳定的治理。它强调治理系统内部治理目标的明确性,治理制度的严密性,治理过程的程序性,但也存在着治理消耗大、治理超越经济社会发展的不足。与城市长效治理比较,城市可持续治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治理强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和程度,恰当地规定治理执法的范围和内容,采取合适的治理措施。不跨越特定的历史阶段,去追求治理的自我满足。比如大量正在快速发展的中小城市,由于基础设施不完善,街面出现无证设摊、车辆乱摆放的现象,就要采取执法治理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相结合的办法,答应在划定的地区合法经营,有序地疏导违法行为。
第二,注重治理的投入与产出之比,追求低耗高效。可持续治理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追求最低限度的资源消耗,实现高效的机制运转。因此在城市治理资源配置上,可以高度综合。
第三、体现社会公平。可持续治理以人为本,关心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注重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发展。
繁荣与市容的矛盾实质上是城市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是秩序稳定和发展活力的矛盾,应该辨证地分析这对矛盾,在发展中达到更高层次的秩序,在稳定中实现更快的发展。在原有的城市治理理念中,很大程度忽视了这一点。因此,必须在坚持长效治理的基础上,用可持续治理的观念指导城市治理执法工作,不人为地跨越特定历史阶段奢谈治理的效果,将繁荣与市容的矛盾统一在可持续治理的范畴之中,以可持续治理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必须实现城市治理法制化
城市治理法制化是城市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新课题。党的十六大也深刻阐述要建立法制化的国家。近年来,尽管各地也都出台了一些城市治理法规,但运转机制不能适应城市现代化进程的需要。为了确保现代化城市有机协调运转和我
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必须尽快建立健全城市治理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市,加快实现城市治理法制化步伐,全面推进城市现代化进程。一、法制是克服城市治理执法随意性的重要手段
改革开放后,我国城市现代化发展十分迅速,城市治理的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在城市治理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随意执法就不可避免地这样或那样地出现在工作当中。一些领导从个人的好恶出发实施治理,规范性差,轻易出现偏差和决策失误;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比重偏大,罚不罚、罚多少,完全由执法人员说了算;由于城管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个别执法人员以罚代收、以收代罚、吃拿卡要等现象屡禁不止,最终造成了城管监察队伍的较差形象,甚至被群众称为“土匪”,也影响了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关系。此外,城市治理因与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违法行为易发性强,反复性大。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加之,少数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不高,城市治理也只能在低水平徘徊。因此,要解决以上这些问题,把城市治理得整洁、有序,仅靠行政手段显得十分乏力,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制约、调整。
依法治理城市是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城市作为社会、经济的载体,从某种意义上说,美丽的环境就是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而依法治理城市的任务就是美化城市环境、优化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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