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业营业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税对象和纳税主体的复杂性使征管难度加大
1、由于建筑业的课税对象不仅包括建筑安装、修缮及装饰工程作业,还包括其它工程作业,如道路修建,水利工程、打井疏浚、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爆破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搭脚手架、代办电信工程等等,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客观上造成了建筑业营业税的征管难度。
2、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除正规的有资质、财务健全的建筑安装公司外,乡镇、村办的小型建筑队十分普遍;走街串巷、流动作业的小施工队或合伙打工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大部分施工者隐蔽性较强,跨省、跨市县施工,阶段性或季节性作业,无固定经营场所,不办任何证照,现金结算也使地税征管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
(二)现行税收政策不够完善,实际操作中易出现偏差
当前,国家许多关于建筑业财务税收治理的政策规定从理论上说是合理可行的,但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实际操作中轻易出现偏差。现行条例规定,无论采取何种结算价款的工程,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当天。但实[本文转载自[-https://找文章,到]际情况是大量的工程长期不结算工程价款,必将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一方面,施工企业隐瞒完工工程不报,工程完工后,分支机构不向总机构报,总机构不作财务处理,收入长期挂在往来帐,不计提税金;另一方面,许多基建单位在支付部分预付工程款后,对其余款项以单位资金紧张等种种借口长期拖欠工程结算款,甚至违规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垫资施工,人为造成了营业税不能及时足额入库。
(三)征管中存在的漏洞,使税款大量流失
1、企业主观上隐瞒收入,偷逃营业税。一是工程收入不入帐。部分企业不按财务会计制度办事,不实行权责发生制记帐,仍沿用旧规定中现金收付记帐法,只就现金结算的收入记帐,致使部分应作为工程收入的款项长期不入帐。另外,基建单位在向承建单位支付工程款时,没有向承建单位依法索要统一发票的意识,承建单位借机以白条或收款收据代替发票,在客观上促成了承建单位故意隐瞒,减少收入金额的条件,导致其偷逃营业税;二是隐瞒完工工程不报。建筑业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施工场所不固定,分散作业。有些施工地在外地的,工程完工结算后,建筑企业不向税务部门申报,不处理帐务,收入、支出长期挂在往来帐,不计提应交税金,税务部门在征管力量相对薄弱的情况下,无暇一一顾及,致使这部分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三是零星分散的各种装饰队、农村小建筑队偷逃税款严重。一方面,这类业户面广量大,隐蔽性强,大都是阶段性或季节性作业,无固定经营场所,不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难以把握其行踪和收入情况。另一方面,缺泛对这类业户的有效监管,没有任何一个职能部门能对其进行统一治理,税务部门征收税款的重要途径只能是税务检查,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处于被动应付的境地。
2、建筑业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施工单位漏缴营业税。建筑业营业税政策明文规定,施工企业的应税营业收入不管与基建单位如何结算,均应包括应税工程收入取得的一切收入。这就是说,除施工工程价款外,既包括价款之外的工程索赔收入,临时设施费,冬雨季施工费,夜间施工补助费、劳保费、施工机构迁移费、提前竣工奖和拆除旧建筑物的旧料作抵工程款收入等,也应包括施工企业取得的机械作业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和其它作业收入等。由此可见,应税收入内容十分复杂,客观上给施工单位漏交营业税带来了可乘之机。
3、一些建安企业自身治理不善,税收财务治理水平差,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