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商品房市场相关问题与建议
、监督”下成立的,没有业主参加或参与,筹备组的成立是否反映了业主们的意愿不得而知?筹备组在公告、起草相关文件及送达材料时,能否站在全体业主的立场上实未可知。
b)、公告应在选举前多长时间公示?应公告几次?每次之间的间隔应多长时间?
c)、既然要求将管委会章程和管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及选举办法等材料书面送达全体产权人,那么,如何证实已经送达?
d)、由于这是管委会委员的选举,收到管委会章程和管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及选举办法等材料的产权人,可否就这些材料的内容等提出异议及如何处理异议?
e)、既然在选举办法规定的时间内,筹备组未收到占总票数50以上的反对
票,选举即告成立,那么,谁来监督反对票的收取?
综上所述,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健全与发展,物业治理委员会(也称业主委员
会)的成立及管委会委员的推荐与选举也暴露出一定的弊病,加之目前开发建设
单位、物业治理企业与业主们的矛盾日益尖锐、突出,因此,应在立法上加以完
善,并充分体现业主们的利益与意愿,使房地产市场更加规范、社会更加安定。
(十六)、司法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弱势群体保护力度太小,没有体现交易的公平原则和老实信用原则
统计表明,在业主与开发商或物业治理公司发生纠纷时,70以上是业主败诉,而其中的原因主要有:
1、交易中的主要内容在合
2、《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客观上,开发商与所在地政府等部门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开发商甚至扬言黑白两道全有关系),且目前关于房地产的司法解释中,其立法精神侧重于保护所谓的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较多,对买受人的利益缺乏相应的保护力度。
因此,调查统计表明:在商品房市场中一旦发生纠纷或可能发生纠纷时,85以上的买受人不信任法院及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已,他们只能寻求网络等作为一种发泄方式,当然,这种宣泄不可能是100真实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他反映了一种倾向,一种对社会不满的倾向,一种无奈、被压抑后产生的倾向,这种情绪应该加以关注,而且应该上升到社会稳定的高度加以关注。
诚然,买受人没有将必要的条款约定在合同里,买受人有一定的过错,但作为弱势群体客观上被开发商的虚假广告所蒙蔽,开发商就没有过错吗?保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是应该的,但就交易而言,法律讲的是交易主体地位的平等和交易过程的公平,稳定也应是在公平的基础上的稳定,否则,表面的稳定要么是虚假的,要么是潜伏着更大的危机。对目前事实上不平等的商品房交易市场,法律应该体现交易的公平原则和老实信用原则,否则,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精神就无法体现,客观上也纵容了不法开发商。目前北京市商品房市场的不规范现状,不能说与司法部门的无能与放纵无关。由此引发这样一个问题———法律的天平到底应该向哪里倾斜?法律的公正性如何体现?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此外,司法部门在处理案件时随意性较大,主要表现在对部门规章(建设部的相关规定)的适用与认同方面,实践中法院往往只认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建设部等部门规章根本不屑一顾,而且想引用就引用,不想引用就不引用,这不能不使人怀疑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及权威性。(有人甚至提出为什么部门规章老百姓就应遵守,国家的司法部门为什么不遵守?)
三、规范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问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