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商品房市场相关问题与建议
建管委会如何处罚?
c)、“逾期不组建的,区县小区办可以指定产权人、使用人成立筹备组。”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上的“可以”随意性较大,他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那么在不指定的情况下,业主的权利如何保障呢?
2、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推荐与选举存在弊端
1)、管委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存在弊端
(第48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筹备组应与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以及居委会代表协商,推荐管委会委员候选人。
由此可以看出:
a)、管委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只规定了推荐方式,应该答应自荐。事实上,有一部分被推荐的人,要么忙于工作无暇顾及,要么有能力不热心或缺乏责任感。而热心此项事务的业主,又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没被推荐,结果是于公于私都不利。因此,关于管委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应该答应业主自荐。
b)、由于管委会筹备组的成立是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治理企业,在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和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成立的,没有业主参加或参与,筹备组的成立是否反映了业主们的意愿尚未可知?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治理企业推荐一些不反对他们的
c)、关于推选多少候选人的问题。
(第48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管委会委员人数一般以5-15人单数为宜,其中使用人不超过管委会委员总数的30%。这里只规定了管委会委员人数,而未规定候选人的人数。实践中,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治理企业经常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虽然相关文件并没有规定采用何种方式,但从等额选举的弊病来看,这实际上剥夺了一部分业主的被选举权,更没有体现物业治理的自治性和业主们的民主意识。
2)、管委会委员的选举问题
根据(308号文件)规定,第一届管委会可以依照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通过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选举产生。也就是说:
a)、筹备组应组织召开由全体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参加的第一次产权人大会,审议和通过管委会章程,选举管委会委员,组建管委会。
b)、出席产权人大会的使用人代表不得超过产权人总数的30%。
c)、产权人投票实行住宅房屋每一单元房一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一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一产权证一票;使用人代表每人拥有一票投票权。
d)、产权人总数超过200人的,可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其中使用人代表不得超过产权人代表总数的30%。产权人代表,多层住宅楼可每幢楼选1-2位,高层楼可每幢楼选2-4位;独幢房屋实施物业治理的,可每层选2-3位代表。
产权人代表大会代表所拥有的投票权按本条第三款确定。
采取通过公告方式选举产生的,应依照下列规定:
a)、筹备组在广告栏、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告管委会章程和管委会委员候选人和选举办法,同时书面送达全体产权人上述材料;
b)、在选举办法规定的时间内,筹备组未收到占总票数50以上的反对票,即可向各区县小区办申请成立管委会。
但这里同样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a)、如前所述,管委会筹备组的成立是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治理企业,在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和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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