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律师,可以解决买受人的法律疑问并帮助买受人签订买房合同(但售楼处的律师是出卖人的律师,不可能站在买受人的立场,更不可能维护买受人的利益,更有甚者,个别律师事务所还向买受人收取律师费,并从收取的律师费中向出卖人返还一部分,这样的律师事实上违反了《律师职业规范》中关于“双向代理”的规定,且应受到惩戒)。
(十)、在商品房的交付阶段,房屋质量出现问题
目前房屋交付时主要存在以下与质量有关的问题:
a、房屋裂缝;b、地基沉降;c、顶棚漏水;d、墙皮脱落等
但上述问题,从法律或住宅设计规范上讲,除地基沉降以外,一般不属于房屋结构质量问题,但目前的房地产法律中,除房屋结构质量问题外(该问题危及房屋安全,一般不影响房屋的使用),尚没有约束房屋外在质量(外观、墙皮脱落、裂缝等)的标准,导致房屋使用时大打折扣,使买受人经常为漏雨、墙皮脱落等瑕疵而苦恼或奋战。
(十一)、交付时变更原设计、规划,或将已被业主分摊的部位(应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规划、设计变更为其他设施(事实上规划部门也侵犯了业主们财产的共同所有权)
近期,因为开发商改变规划,将沙盘中的绿地变形缩水或改建成停车场、商场,增建住宅楼或增加层数、缩小楼间距以增大容积率,不按照原规划对小区进行建设,包括原规划中的配套设施,且规划部门也将原规划修改,导致出卖人的先期承诺不能兑现,从而引发群体争议的事情不断发生。主要体现在:
1、改变原规划,尤其是对原规划中配套设施(托儿所、幼儿园、中心社区、人工湖等)的变更;
2、将已被业主分摊的部位(应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规划、设计变更为其他设施(事实上规划部门也侵犯了业主们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同样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
应该说,业主们在买房时,不但看中的是房屋的户型、外观,也包括该项目的规划、绿化、会所、物业治理、人文景观等,当然这些条款很多业主在签合同时并未将其约定在合同里,司法实践中也不保护,但事实上这是对业主居住环境权利的一种侵犯,因为出卖人卖房时不但将其作为广告宣传,而且是出卖人的一个卖点。而买受人在购房时,不但看中的是房屋的户型、外观,也包括该项目的规划、绿化、会所、物业治理、人文景观等,买受人的房价中应该也包括了这些软环境的因素。因此,一旦出卖人不履行这些承诺,司法部门又不保护业主的诉讼请求时,应该说这是对业主居住环境权利的最大侵害,客观上也是对出卖人虚假承诺或虚假广告的一种纵容。(目前,因改变规划导致争议的项目主要有海淀区的漂亮园、朝阳区的望京大西洋新城、顺义区的双裕小区等,且大西洋新城、双裕小区已就此向有关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
作为司法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很明白,买受人与出卖人相比,无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在发生争议后的诉讼或仲裁中均处于劣势,且出卖人在销售商品房时,又或多或少地存在虚假成分,因此,司法部门无论从保护弱者的角度,还是从公平原则出发,应当将出卖人的虚假成分予以考虑,并充分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出卖人违反了老实信用的原则,所以出卖人就应当对其不老实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目前的司法实践令大多数消费者遗憾……
(十二)、交楼标准不明确
目前,出卖人为了不承担或避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只管交楼、忽视环境及配套设施的完善,以至买受人在入住后的相当一段时期生活在一个大工地里,生活质量没有保障,根本享受不到一个业主的权利。统计表明:92商品房项目的一期工程,业主入住时配套设施尚未建成,且一般要等二年左右的时间才会远离工地的噪声。
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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