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蒙受重大损失。
2、在原有的公摊面积基础上,让业主多摊;
由于目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二中只标出了公摊部位,既不标出公摊面积总数,也不标出各公摊部位的实际面积数量,这就为出卖人让业主多摊留下了漏洞。
3、出卖人侵犯买受人的利益,擅自经营公摊面积;
作为公摊面积,产权归全体买受人共有,但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出卖人将已由买受人分摊的部位出租或交由他人治理,这实际上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
4、不告知业主分摊的真实情况和数据(往往套内建筑面积缩水,公摊面积加大,且公摊面积的变化幅度超出约定幅度),不向业主出示《商品房销售面积明细表》(目前新的合同没有约定),以避免业主退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有鉴于此,买受人对其购买房屋的真实情况(比如:测绘部门的实测面积数据)享有知情权,但目前62的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时不向买受人出示测绘部门的实测面积数据———《商品房销售面积明细表》,且买受人提出异议时,出卖人往往以各种借口拒绝或拖延,买受人为获得真实数据向测绘队查询时,测绘队又不与查询,买受人聘请律师去查时,测绘队同样不与配合。
近年来,因为公摊问题导致集体诉讼或团体争议的商品房项目不少,比如:漂亮园、日月东华、嘉德公寓、听涛雅园、华兴园、都会华庭等,且每个项目涉及的业主平均在100户以上。
(七)、定金的约定与认购书的签订不规范
目前在商品房买卖中,大多数项目是先签认购书并交纳定金,然后在开发商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正式合同。但问题的要害是,在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以后,往往约定假如买受人在规定的日期内未签正式合同或买受人未交付首付款,出卖人有权单方没收买受人的定金(但却不约定出卖人违约后定金的双倍返还条款),而买受人在签订了这样的条款后,基本上就失去了主动权并被套牢。且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本没有关于定金的条款,导致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衔接不上。而且,正式合同签订后,认购书往往被出卖人收回,这样,买受人手里没有了定金的证据,想行使定金权利也不可能了。
应该说,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签订认购书是照搬香港的习惯做法,但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这项前置性的程序规定,且从以往的售楼过程中可以看出,买受人签订了认购书、交了定金以后,往往被套住,假如不打算购买该幢楼宇,就要冒损失定金的危险。
(八)、销售与物业治理不衔接,出卖人与物业治理公司互相推诿
《商品房销售治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
(九)、买受人自己的法律意识谈泊,应加强宣传
据统计,目前买受人在购房时自己聘请律师的不到2,大多数人认为:目前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国家制订的,以为很全面了,认为新合同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知道出卖人已经在合同条款上做了相应的文章),且大多数人在购房时有一种从众心理———大家都这样签了,我也这样签算了。而且,有时出卖人诱导买受人——要么声称售楼处有出卖人替买受人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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