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商品房市场相关问题与建议
占等违约或侵权行为而导致100多人的群体争议,并发生夜里12点到海淀区政府集体请愿的现象。而且,对“漂亮园”的业主与开发商群体争议的问题,《京华时报》、《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房地产报》、《名牌时报》等媒体曾先后进行过报道,但时至今日仍未解决实质性问题。
应该说,目前中国老百姓对报纸的信任程度还是很大的,尤其是一些知名报纸,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某些报纸不负责任的报道、评选与间接推荐,消费者上当受骗的不在少数,而问题的要害在于,这种评选的真实性、可靠性有多大,是否包含了趋利性?多大程度上反映或代表了民意?今后是否有必要继续搞这种活动?
(五)、洽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违反公平原则
目前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经常遇见下列情况:
1、合同条款不能谈,尤其是经济适用房。
建设部2001年8月消息,去年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开工面积为267万平方米,2001年全年计划开工150万平方米,但截至2001年上半年,实际开发面积仅为34.6万平方米。由此可见,由于目前经济适用房开工率较低,供小于求,经济适用房处于卖方市场,且排队等号的买受人远远超过一万余人,加之今年下半年,已发现个别经济适用房小区出现炒卖经济适用房的现象,如:天通苑小区。因此,经济适用房98的项目中,其合同条款没有商量余地,更不能签订买受人提供的补充协议,这对保护买受人的利
当然,有人会说这是市场行为、供需状况所致。但众所周知,从目前的商品房市场来看,商品房市场不但不规范,且还处于一定程度的卖方市场,加之买受人和出卖人相比,在专业知识等方面均处于劣势,尤其是买受人已交付了一定数量的定金后,房屋的交易与洽谈根本上是不平等的,对于这种不公平的交易,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有所作为,尤其是司法部门应该保护弱者,这样才不会失信于民,社会才能长治久安。
2、《商品房销售治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治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治理办法》。”但在目前的商品房预售过程中,98的出卖人不能按照该规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销售治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治理办法》;而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签约前明示,也只有67左右的出卖人可以做到。此外,在出卖人事先有补充协议的情况下,有84的出卖人事先不将此协议告知买受人,而当买受人提出商谈、签订由买受人提供的补充协议时,出卖人又加以拒绝。且出卖人往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协议之外,还单方制订某些对出卖人有利的、不可商谈的条款。,如:限制买受人对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等。
3、违反法律规定,单方扩大相关法律术语(如不可抗力)的内涵与外延,且这种解释往往是对出卖人有利的。
4、排斥买受人聘请律师,有的项目甚至声称“假如买受人带律师签合同,就不卖。”(实际上怕买受人的律师揭穿出卖人的不合法行为)
(六)、实测面积与公摊不公问题
关于实测面积与公摊不公的问题,目前已成为房地产界的一大投宿热点,笔者也曾就此撰文,并分别刊登在2001年4月10日的《北京日报》和2001年4月18日的《北京晨报》上引起了社会各界较大的反响。目前,该方面的矛盾主要表现在:
1、将不应公摊的部位让业主分摊;
部分房地产公司为牟取不当利益,将本不应由买受人分摊的部分,比如:出卖人的办公用房、出租房、营业用房及地下停车场等分摊给买受人,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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