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商品房市场相关问题与建议
开发经营业务。”但目前,在市场上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商,有1/4~1/3或者更多没有资质,有的甚至是成立了4~5年的房地产商。但目前也存在一种见怪不怪的情况———没有资质的企业,楼盘可能销售的很好;有资质的企业有时倒出现后续资金不到位、或因为涉及诉讼等情况从而导致烂尾的情况发生。所以,目前商品房市场很大的问题是楼盘是否好销或后续资金是否能及时到位。
3、由于部分出卖人未按有关规定向当地教育部门交纳“教育配套费”,导致买受人买了房,其子女却有可能失学。
(二
目前商品房的违法销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内部认购
国家已三令五申,明确“内部认购”属违法销售,但无论在房展会上,还是在房地产广告上,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数量的内部认购,目前内部认购在商品房买卖中占6~10左右。
2、无证销售(或此证代替彼证)
《商品房销售治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其他房地产的相关法规也有类似规定。但目前有31的房地产项目在预售时,没有预售许可证(当然有一部分在后期补办了预售许可证),有的项目甚至连预售许可证都没有申办就公开预售。笔者在8月份承办的一个商品房项目中,售楼小姐称“预售许可证”10月份可以办下来,但销售部经理却拿出另外一个“预售许可证”称已办下业主拟预购房屋的“预售许可证”,后经笔者调查,业主预购房屋的“预售许可证”尚未申办。由此可见,商品房销售中不但存在无证销售,甚至在“预售许可证”尚未申办的情况下,当着律师的面(笔者已亮明身份),就明目张胆地用此证代替彼证。
而目前的问题是,对于销售时手续不全的项目,买受人签订了认购书,但在出卖人办理了销售手续后,双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买受人反悔并发生纠纷的,法院一般不保护买受人,并认定买卖行为有效。此举无疑在客观上纵容了开发商的无证销售和内部认购行为,使国家的商品房销售许可制度在法庭上大打折扣。
(三)、虚假广告及承诺不兑现
1、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商品房销售治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但现实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某些广告,不但谈不上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也是无从谈起。目前的商品房销售中所涉及的广告内容,100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的几乎没有,一般都包含30以上的虚假成分。
2、承诺不兑现
目前大量的房地产广告中,包含大量的承诺性内容,《商品房销售治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由此可见,既然是应当,那么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开发商(出卖人),就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其承诺内容(绿化率、房屋净高、社区会所、车位等),这是其签约时的法定义务。但现实中,38的出卖人拒绝约定楼书中的承诺,95左右的出卖人不能将楼书中的承诺全部约定在合同中,68的出卖人只能约定楼书中的50左右的内容。因此,应该说,大部分的出卖人在商品房出卖时,或多或少地违反了《商品房销售治理办法》第十五条的义务性规定。
(四)、相关媒体的错误诱导、炒作
北京西四环四周的“漂亮园”项目,曾被《北京青年报》评选为十佳明星楼盘,加之其广告效应等辅助手段,短期内其楼盘销售一空。但该项目从去年至今,先后出现了因面积公摊、绿地被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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