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表明:69以上的买受人愿意按套内面积销售。这样公摊的问题才会从根本上解决,否则,公摊不公的问题始终是困扰消费者的一个大问题。
16、建立相应的房屋测绘监督制约机制。即房屋进行实际测量之前,应通知全体买受人,要求买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比如15天内),推选出5~10名买受人代表监督测绘队的测绘,这样,既可以使测绘工作透明化,防止暗箱操作,又可以避免今后因测绘数据的真实性发生纠纷。
17、房屋实测后30日内,开发商应将实测数据向全体买受人公示,其中公示的数据包括公摊各部位的具体数据及公摊面积总数,以便买受人核对。
18、经营公摊面积的,有业主委员会的,应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向业主委员会支付相应的款项;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经全体业主2/3以上同意,并预提相应费用,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交由业主委员会保管和使用。
19、取消或规范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的“认购程序”,严格规范或限制开发商签约之前收取定金等预收款项的行为,并严格限制出卖人对买受人定金的扣留与没收。
20、对于认购书中没有约定出卖人不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定金的条款或没有明确定金性质的,一旦买受人主张定金条款无效,司法部门对此主张应予以支持。
21、有关的物业治理协议应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或补充协议,合同备案时应同时向房屋登记机关提交,以免物业治理公司今后变更物业治理协议或物业治理公约的有关内容。
22、由于是否签订物业治理协议的主动权在出卖人一方,因此,一旦发生此类纠纷,出卖人应付“买受人不愿或不同意签订物业治理协议”的举证责任,否则,出卖人或物业治理公司应承担未签订物业治理协议的主要责任及不利后果。
23、今后立法应加以规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买受人不能签订物业治理协议或物业治理公约的,责任由开发商承担,且开发商选聘的物业治理企业在为业主办理入住时,不得以“签订物业治理协议或物业治理公约”阻止业主入住。
24、在“四五”普法教育中,除侧重房地产的相关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外,更应侧重公民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等的提高。
25、尽快出台规范房屋外在质量的相关标准,使房屋的瑕疵问题在验收时就予以解决。对交房时有瑕疵的房屋,不能仅限于保修(保修应是交房以后的事),应按质论价。
26、严厉查处开发商侵占绿地的行为,对绿化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除处罚开发商以外,并责成开发商按业主分摊的面积对业主进行相应的绿化补偿,比如:每月××元/平方米,直至其达到规定或承诺的绿化率时为止,且这种达标应在业主的监督下验收。
27、立法上应强调在交楼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交付一份入住文件清单,这样,既规范也避免纠纷发生。
28、严格按照商品房批准的用途销售和使用,住宅只能按照住宅销售,工商部门严格按照房屋的用途批准营业———对房产证或买房合同上标明为住宅的房屋,不能批准在此设立公司或从事经营活动。
29、基于商用业主对住宅设施的使用率远远高于住宅业主,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商用业主应对此类设施支付更高的使用费或物业治理费。
30、对商住两用的建筑,应将住宅用房与商业用房相对集中并划分区域或楼层,并按区域进行人员、安全治理,防止商用业主的客户对住宅居民造成影响。
31、国家立法部门应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解释,对装修中擅自拆除、破坏承重结构的业主,应考虑适用该条的规定(至少应对这种行为予以治安处罚),并由侵权人对相关的受害业主予以经济补偿。
32、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