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商品房市场的有关建议
基于以上问题的论述,本人提出如下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1、加强对开发企业注册资金的监管,防止虚假出资与抽逃,一旦发现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的规定,以“虚假出资罪”或“抽逃资金罪”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与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8月2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相衔接,严格审查住房开发贷款发放条件,并以此作为商品房预售的条件,避免或减少买房风险。
3、加强房地产企业设立阶段中的行业治理与审查,切实从开发企业的专业人员构成、人员数量、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相关制度的建立与规范等方面审查,这样既是对市场负责,也是对消费者负责,更是对政府形象的负责。
4、公司设立、项目审批中出现违法情况,严厉查处有关责任人员及幕后人物,对已设立的公司予以相应的处罚;对尚未成立的公司,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延缓一年登记注册,其相应的项目审批也予以延缓。
5、未交纳教育配套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做好买受人子女入学、入托的相关安排,否则,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对违法销售的项目,在项目销售初期进行查处,并加大对违法销售的惩罚力度,建立定期曝光不法销售商制度。对违法销售的项目,责成出卖人在当地的相关报纸刊登纠正公告,并对该开发商一年内不批准新的商品房项目的开工和预售。
7、从公平原则出发,完善房地产广告的相关法律,对夸大宣传、误导消费的行为予以制裁。对违规发布广告和广告内容失实的,责成出卖人在当地的相关报纸刊登纠正公告,并对该开发商一年内不批准新的商品房项目的开工和预售。
8、凡承诺未兑现的,买受人一旦主张权利,司法部门应本着公平及老实信用的原则,追究出卖人因违反老实信用原则而承担的相应责任,并对买受人予以相应的补偿。当规划的改变涉及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时,有关部门应充分听取小区居民的意见,因为业主买房不再是单纯的房屋购买,更是对居住环境的选择,这不但是入世的要求,更是依法行政的要求。
9、严格规范楼书(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内容,对楼书中的承诺未约定在合同中的情况,买受人一旦投诉或主张权利,应做出对开发商不利的法律判定(责成限期兑现或对买受人予以一定的补偿)。
10、限制或规范目前日益增多的“明星楼盘评选活动”,并规定假如评选失实,对组织评选的媒体应予以相应的处罚,并责成该媒体在该报纸上公开向读者、消费者道歉。
11、规范媒体刊登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要求媒体在刊登房地产广告之前,除应审查刊登广告必备的相关文件(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12、对出卖人已经出售的商品房的合同进行定期检查,对不按法律规定签订合同、不按法律规定明示相关法规及合同文本的;对违反法律的扩大解释或侵犯买受人利益的合同条款;除及时加以纠正外,还应对出卖人予以相应的处罚;发生诉讼时,司法部门应以这种约定侵权或违法而认定相应的条款无效。
13、加大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放宽二手房市场,培育房屋租赁市场,从供需关系上根本解决房屋的供需状况,并通过减免税费等方式,从根本上平抑和打压房价,使商品房的买卖真正作到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14、国家立法应完善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使与保障,完善出卖人交房时相关文件与资料的提供义务,更应完善有关部门配合律师调查的相关规定。
15、商品房按套内面积销售,从根本上解决公摊不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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