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和企业形象,从而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六)法治体系不全,民企内部依法治理工作亟待加强
在与我市部分民营企业业主交流时,他们中大部分人都表示,在民营企业内部法治环境治理上,还显得不够规范,需要进一步加强,具体表现为:一是部分民营企业治理结构不合理。部分民营企业尤其是一些家族式企业,成立时章程简单粗略,没有设计出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产品结构不合理和治理不规范等自身缺陷,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二是部分民营企业缺乏规范完善的雇佣、销售和采购体系。不少民营企业的聘用合同,既有违反法律政策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又不善于保护企业方的利益,缺乏许多必要的约定。在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的建立上,显得随意、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维护企业利益。三是一些民营企业税收规划不合理和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企业的税赋负担重、压力大,而很少有民营企业不善于依法合理地安排收入和支出,缺少
治理对策
(一)更新思想观念,营造民营经济关注氛围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果断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果断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果断革除。”在调研中,大家积极建言并一致认为:首先,要熟悉到发展民营经济不是权宜之计,而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根本任务就是要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所以应该完善多中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其次,要看到发展民营经济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民营经济可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有利于拓宽社会就业渠道,增加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收入,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实践证实,民营经济越是发达的地方,经济增长率就越快。发展民营经济,就是发展生产力,就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民营经济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三,在牢固树立服务民营经济就是服务发展的理念的同时,努力为民营经济树立平等的社会法治地位。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个平等经济,一个法制经济。法制经济的前提条件就是所有是市场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要从战略的高度为民营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消除各种偏见和误区,强化政策引导和社会推动,做到观念上“敬商”、形象上“亲商”、行动上“重商”,切实达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要求。目前,我市正处于跨越式发展的要害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意识到,发展民营经济是保持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增加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重要保证。我们一定要采取比东部更开明的思想、优惠的政策、更有力的措施,才能实现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我市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战略目标。
(二)文明公正司法,维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
公正司法,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天职。一要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即:刑事审判的保护作用、民商事审判的调整作用、行政审判的监督作用,为民营经济创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空间。二要加强审判调研。探讨解决涉及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劳动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案件;三要文明公正司法。让各类市场主体都能讨个平安公道的说法,果断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四要提高司法效率。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所以,人民法院要对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同案件快审、快判和快执,人民法院要开辟为民企服务的“绿色通道”,只有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