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与客户签定订单农业合同,但这二者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经济实体资格;有的内容不具体,程序不完善,所谓的订单只是买卖双方的一纸“君子协议”,对农产品价格、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一些要害环节缺少明确规定。还有的订单看似内容比较具体,但在具体规定上却不够科学、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同的可操作性。如**镇与**市粮食加工企业签定的优质小麦生产合同,虽然合同价格每公斤高于市场价格0.1元左右,但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收购、运输等环节。假如扣除各种费用,基本无利可图,甚至还要亏本,最终合同没有履行。
三是订单农业合同履约率不高。正是由于目前订单农业发展还处于无序状态,加之合同不够规范,结果导致订单农业难以得到有效落实。据统计分析,目前我市订单农业履约率不足40%,有一半以上的订单成为一纸空文。即便是一些比较规范的合同,受市场行情波动影响,有时也难以得到落实。如**镇与**闻名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签订了发展酿酒葡萄基地合同,合作初期企业还能按照合同规定收购葡萄,但2000年白葡萄酒市场出现滑坡后,企业便不再收购葡萄。该公
司规模比较大、实力比较强、知名度比较高,连这样的企业都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些规模小、实力弱的企业履约情况更是可想而知。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因素讲,由于受自然条件约束,农民生产的产品可能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要求;同时由于农产品生产周期较长,而市场需求则在不断变化,农民生产的产品可能已不适应市场需求,从而影响销售合同的顺利执行。如**镇**村今年与**市龙头企业签订了90亩牛蒡种植合同,企业提供种子、肥料等生产物资和技术指导服务,并实行保护价收购,但到了收获季节,由于出口不畅,牛蒡市场行情一路下滑,企业如按保护价收购,不但会出现较大亏损,而且产品也没有销路;如按市场价收购,农民收入还抵顶不了企业提前垫付的费用,最终合同没有履行。但从调查情况看,当前制约我市订单农业发展的主要还是体制方面的原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合同双方法律意识不强。有的企业或农民经营理念落后,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履行合同的自觉意识,受眼前利益驱动,往往存有短期行为。这是订单农业履约率不高的重要原因。有的农民缺乏履约意识,当市场价格高于订单价格时,从眼前利益出发,把产品卖给其他收购者,损害了客户的正当权益;有的农民缺乏守约意识,不是按照约定的标准加强生产治理,而是单纯追求数量,致使生产的产品达不到合同要求的质量和标准,导致履行订单时产生争议,出现毁约现象。但更多的是坑农事件,有的企业在农产品市场行情看跌时,为了降低成本,或者言而无信,订而不收,改从市场上收购低价原料;或者压级压价、坑农害农,剥夺农民利益。由于合同履约率不高,在一定程度上败坏了订单农业的名声,挫伤了产销双方发展订单农业的积极性,为今后加快发展订单农业增添了新的制约因素。
二是订单农业发展缺乏有效的载体。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龙头企业发展水平不高。从调查情况看,订单农业能否最终落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水平。但目前就我市而言,无论是本地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还是外商投资的农产品企业,大都实力弱、档次低、带动能力不强。全市现有的247处农产品加工企业,平均固定资产只有21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下的有140处。农产品加工转化能力不足农产品总量的40%,精深加工率不足10%,难以为订单农业发展提供有效的载体和保障。其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育不快。由于分散的农户与企业不是对等的主体,发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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