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职能部门基本没有参于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
(三)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及时。乡镇(街道)、村、组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基本上没有,一般都是由县、(市)统一安排部署后,乡镇(街道)、村、组才组织力量集中进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这样的排查调处方式,对矛盾纠纷的发生起不到预防遏制作用,也不能及时有效的
对所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调处。(四)现有的调解队伍法律政策水平低。目前我州乡、村两级调解队伍,由于未受过正规的业务培训和法律、政策培训,普遍业务素质差,法律、政策水平不高。全州现有人民调解员15126人,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有近6000人,占调解员总数的40。由于文化水平低,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很多不规范、不合格,在2004年全州调解协议书质量抽查评选活动中,发现不合格、不规范的协议书达30。
三、加强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目前,因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的群体性械斗、群体性上访和民转刑案件,严重地影响我州社会稳定和新农村建设,针对新时期矛盾纠纷出现的新特点,必须建立健全遏制和预防矛盾纠纷发生的有效机制,构建排查调处网络,营造“大排查、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全力推进新农村建设。
(一)健全责任机制。要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执行、落实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两个责任制”,解决好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注重把握社情民意,认真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防止和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在调解过程中,要坚持属地治理的原则,强化矛盾纠纷发生地的责任,并相应明确各单位“一把手”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调委会对全乡(镇)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负责,村(居)调委会对本村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负责,同时建立乡(镇)、村及政法各部门责任制度,完善调委会主任、副主任及调解人员的责任制度。
(二)健全联动机制。要在各县(市)、乡(镇)、村(居)全面建立调解委员会,同时在村民小组成立调解小组,每10户村民推举一名村民任调解员或信息员。为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可在县一级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小组。在县、乡(镇)直机关也相应建立调解委员会,同时在乡与乡之间、村与村之间、县与乡、乡与村之间,建立上下贯通、纵横交织的调解联动网络。非凡是在乡镇一级要健全完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明确综治、派出所、法庭、国土、林业、民政、计生、妇联、团委等部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
(三)健全层级治理机制。即由乡镇调委会负责调处乡镇重大疑难和村调委会久拖不决的纠纷,村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较大的纠纷,调解小组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十户调解员或信息员提供信息,并调处简易纠纷,从而形成全方位的点、线、面三级防范调解机制度。
(四)健全运作机制。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实行每月组织村调委会主任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二是建立预防机制。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同时,可以开展联片调解,即组织法院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在群众家门口现场办案,依法调解,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发挥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起到预防作用。三是实行包案调处机制。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和调解员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