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产品,开发一些费率比例低、农民又急需的养殖业、种植业等方面的险种。(4)实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贴息政策,对农信社超过基准利率上浮部分给予财政贴息,解决农信社支农与增效之间的矛盾。对农村邮政储蓄存款通过转借当地信用社或购买农发行金融债券的形式反哺“三农”。
对策三: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
要加快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关系,重点解决好“谁出资、谁治理、出了风险谁负责”的问题。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农信社的发展模式,要从根本上解决农信社的治理结构问题,必须引入集团资本、民间资本,探索出一条金融准入、监管自律、退出规范的新路子。与此同时,国家要尽快采取和落实有效措施解决农信社历史包袱。要通过弥补农信社政策性亏损、及时对保值储蓄多付利息给予补贴、对因承担政府行为所形成的不良资产给予剥离以及减免农业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等措施,减轻农信社经营包袱,增强农信社支持农户的能力。创新金融产品,实行多元化服务,不仅要支持农户生产,也要支持农户投资和消费,满足农户多层次金融需求。
对策四:深入开展信用创建活动,改善农村整体信用环境。
目前普遍存在的种养大户、私营个体户和农业企业贷款难问题,说到底还是农村信用环境问题。当前应把农
村信用创建工作作为解决农民贷款难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主要措施,通过信用创建活动切实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提高农户守信意识,打通农村信用社扩大农户信用授信额度梗阻,努力提高信用创建的效果。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偏小,不能满足农户需求的状况,应通过信用创建活动进一步扩大小额信用贷款额度,解决广大农户生产资金需求不足的问题。对策五:积极开办担保机构,为农户贷款创造条件。
(1)由政府出资兴办农业担保机构,或鼓励由政府出资的各类担保机构开展农业担保业务,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品种,缓解农民担保难的矛盾。(2)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由政府、农村企业、农户多方出资,建立农村互助担保基金,切实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担保难的实际问题。(3)实行农村土地流通政策。建议国家调整现行土地治理法律、法规,实行更加灵活的用地政策,答应集体土地作价向银行抵押贷款。
对策六:放宽农村金融市场限制,增加农村金融供给主体。
在现有金融机构还不能充分满足农民贷款需求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今年中心一号文件提出的要求,在严格治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在农村发展直接为“三农”服务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当前农村一些地区民间借贷活跃,说明民间有很多可以利用的资金,因此应尽快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积极探索有效的治理办法和体系,引导和利用民间的各种资金,促进农民增加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