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就法官个人来说,由于资格认定、身份保障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尚不健全,个人无法抵御庞大的关系网,无法与把握着各种资源分配权的行政权相抗衡。④这一体制导致在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有的地方党委、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加以限制,造成法院有案不能收,群众起诉难,非凡是对乱处罚、乱摊派、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等较为敏感的案件,往往以维护大局、便于政府工作为由,规定法院不得受理此类案件。有的地方甚至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要经过党委、人大、政府或政法委的批准。行政诉讼处于困境之中已成为不容回避的现实,并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四)加大对妨碍审判活动行为的处罚力度 。
不依法行政,司法不公是目前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实践中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也是滋生行政垄断权力和产生腐败的温床,更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最大障碍。为了有效地遏制部门保护主义和办关系案、人情案导致的“撤诉多”的现象,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
1、加大惩罚力度。在目前国家还未出台《监督法》的情况下,除应加大对违法审判、不依法办案法官的责任追究和惩罚力度外,还要加大对特权垄断行为
和部门保护主义行为的限制和惩罚力度。应明确界定耍特权和构成行政垄断权力以及部门保护主义的范围以便给予必要恰当的制约,并在权力机关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评价其行为是否构成耍特权和构成行政垄断。导致监督权侵犯法院法官独立审判权的事例时有发生。2、加大打击力度。一方面,加大对执法违法的处罚打击力度,要将执法违法作为犯罪严重惩罚的加重情节。另一方面,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处罚执行力度,提高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决罪的量刑幅度,使惩罚机制大于获利机制,即使拒不执行的行为在经济上获得的利益远远低于因其所受惩罚而造成的损失。
3、人民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要认真审查。假如发现原告撤诉是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或因担心打击报复或受他人威胁、诱骗而非自愿撤诉,除要依法作出不准许撤诉的裁定外,还应对妨碍审判活动的相关组织和人员给予适当的处罚和制裁。
总之,我国开展行政审判十余年来的实践证实:贯彻实施行政诉讼制度最大的功绩是促进中国社会逐步地由人治向法制转变,行政审判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一个晴雨表,直接反映了人们的法制意识,直接体现依法行政水平,直接衡量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其法制效应具有有目共睹性。
新时期新阶段,要求对行政审判的熟悉要有新高度,随着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人们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和文明意识日益增强,权利形态趋于多样化,权利保护要求将更加强烈,对法治需求将大大增加,对人民法院保护权利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诉诸法院的行政案件将不断增加,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法治的任务将更加艰巨,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在保障权利和维护法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将更加突出。所有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们都应当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坚定信心,积极进取,开创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注释: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3期,第16页。
②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525页以下。
③参见章武生、吴泽勇:《司法独立与法院组织机构的调整》(上),《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④石佑启、周佑勇:《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
参考文献
(一)贺卫方:《司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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