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要真正走出困境,必须从多方面对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加以完善,从规则、到体制、再到法律文化都有许多工作亟待去做。我们确实应该承认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是一个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针对行政审判工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和不足,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各级法院自身和行政审判人员要提高素质
各级法院的领导要真正解放思想,要以种种狭隘利益的羁绊中解决出来,敢于用年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彻底决裂,敢于破除与行政诉讼法的宗旨相背离的条条框框,勇于支持行政审判人员大胆受理和一发审理的行政案件。要从大局出发,切实重视行政审判工作,采取积极和有效措施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权,要为行政审判工作配备合格的高质量的干部,要不断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要积极为行政审判人员顶住压力,排除干扰,帮助支持行政审判人员克服困难和提供帮助,及时解决行政审判人员的后顾之忧,切实抓好大案要案的审理,保证行政争议得到公正处理。应当以精英化、专业化为
指导思想建设行政法官队伍,确立和实行统一、严格的法官任用和考核标准。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控制行政法官的来源。结合行政法院的建立,从优秀律师、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行政官员和行政法学教授中选拔行政法官。现有行政法官中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理论素养的予以保留,其他人员可以转到其他部门工作,一部分可以作法官助理。高级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从下级行政法院的行政法官中选任。
2、限制行政法官的数量。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教育水平之下,要维持法官的高素质必须限制法官的数量。将行政法官保持在一个较小的数量内,大量事务性的工作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去作。
3、提高行政法官的待遇。只有提高法官的待遇才能吸引高素质的人才进入行政法院系统。在减少法官数量提高法官素质的基础上,提高法官待遇的障碍和阻力就会减少。
(二)提高民众诉讼意识
(三)建立和完善公正司法制度
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切实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权力,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不得进行干涉:司法机关必须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应有的位置,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公正审判制度:司法工作的条件必须得到充分保障,包括办案经费、生活待遇,要建立严明的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制度促保障。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独立是公正的基础。在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中,司法系统必须被赋予一种独立的地位。司法独立的功能在于排除司法活动中的法外干涉,保证“法官根据他们自己对证据、法律和正义的熟悉对案件进行裁判时独立于政府权力和私人的压力、诱惑、干涉和威胁”。③我国作为一个行政权长期占据优势、司法权威一直未能确立的国家,更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司法的权限,提高法官的威信,以及在此基础上确立组织上和职能上的司法独立。与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相比,行政审判对司法独立
的要求更显迫切。行政审判作为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权力加以监督和制约的一种制度,假如作为监督者的司法机关不独立,非凡是相对于被监督者的行政机关不独立,那么这一制度的命运也就可想而知了。实际上在造成目前行政审判难的诸多因素中,由于司法不独立而造成的执法不公正是最核心也是最为棘手的一环。我国现行宪法和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与个人的干涉。
但这一规定因为严重的司法体制障碍而不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就法院来说,除了在法官的任免等人事治理方面须受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外,在编制、经费的预算、拨给方式、基础设施和装备等司法行政事务方面也受制于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