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律知识欠缺,有的相对人不知道运用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主要表现在当事人法律保护意识不强不愿提起行政诉讼,最高院人士认为,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公民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是主要原因。同时,国内司法界人士亦不回避这样一个现实:一方面当事人不知告、不敢告的情况仍很普遍;另一方面,政府消极应诉也给行政审判带来很大影响。调查发现,许多当事人对行政诉讼缺乏了解,不知道自己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行政机关作为与不作为之间,一片茫然,非凡是在信
息闭塞的农村,情况更为严重。老百姓对行政诉讼一窍不通,根本就不知道还可以告官,更不知道怎么告。行政机关对原告打击报复,相对人的诉讼安全得不到保障,导致原告不敢告;即便是了解了法律知识,大多数当事人还是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最大的一块心病就是怕行政机关事后报复,怕法院司法不公,官官相护。(2)一些法院领导对行政审判的重要性熟悉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些地方法院领导对于行政审判的重要性缺乏熟悉,错误地认为行政审判没有前途,难出政绩,对于行政审判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在他们的心目中行政审判是可有可无的。还有一些法院领导不敢得罪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审判有畏难情绪,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上放不开手脚,有案不敢立,立案不敢审,自己束缚自己的手脚。
(3)一些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意识不高
调查发现,有些部门和领导不习惯接受司法监督,认为行政诉讼是给政府“找麻烦”,与政府作对。一些行政部门拒绝接受法院司法审查,对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不愿意签收,还经常指示法院审判。行政部门一旦涉诉,不是积极应诉,而是通过各种方式给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施加压力。一些行政部门的领导甚至在案子没有审结的情况下,越过审判程序找上级法院或其他领导反映,给承办法官施加压力。
在基层,政府对行政案件的干预是很严重的,轻者表现为批条子,严重的甚至直接抓走当事人,要不就是对行政诉讼不加理睬。典型的例子是,东部某市曾有一个统计,在全年2000多件“民告官”的案件中,无一位行政长官出庭。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仕杰说:“政府消极应诉的原因是,认为我是代表人民的政府,政府机关不可能做错事,做错事也不应该用这种方式对待。这是一种观念问题。”
行政机关应该熟悉到,建立对行政权的制约监督机制,并不是要剥夺、削弱和否定行政权的功能,而是基于对“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的深刻熟悉。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靠不出庭、干涉法院审理工作来化解问题的行为方式,将面临更加刚性的行为规则的冲击。基于这样的现实,合理界定政府职能是解决问题的要害,而依法行政与转变政府职能,亦必须同步推动。
(4)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力力度不强。
法院法官在行政审判中没有足够的权威,一方面法院自己谨小慎微,由于惧怕上边压力,由于资源支配等方面受制的,故法院审查立案时顾及多多,能不立的就不立,能调处的就不判,甚至在判决中还要与行政机关沟通,愿取得行政机关的谅解。对于当地党委政府关注的热点,敏感案件,尤其是城镇建设,计划生育等方面更是慎之又慎,一般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是层层请示,一拖再拖,不能及时结案。另一方面法院不能完全的行使行政审判权,受其他机关干涉较多、打招呼的多、过问的人多,无法抵御庞大的社会关系网,无法与把握着各种权利的行政机关抗衡,对行政判决非凡是对行政机关败诉的判决,总是“心有余悸”。
二、对完善行政审判的对策及建议
由上可见,造成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制度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